原社会公众股东享有10:10优先配售权
晚报讯宝钢股份董事会昨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增发新股的议案》决议。这一最新决议与市场上流传的“宝钢增发方案”
版本有所不同:本次增发中,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按照公司为本次增发而公布的招股意
向书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10的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权。
宝钢股份实施本次增发方案时:增发价格的确定将以股权登记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询价区间将为该基准值的80%-85%;定向增发和社会公众增发的比例也有所调整。
本次增发包括向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定向增发国有法人股和向社会公众增发两部分。定向增发部分占本次增发总量的比例为60%,社会公众增发部分占本次增发总量的比例为40%。社会公众增发部分在扣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认购的部分后,将以适当的比例向战略投资者配售,但战略投资者持有本次增发的股份的期限自该等股份上市后不得少于三年。
宝钢董事会一致认为,公司充分考虑全体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并根据公司管理层的合理判断在有利时机实施本次增发。 作者:记者王惠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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