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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见死不救根在过度市场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 08:59 中国经济时报

  杨耕身

  医院见死不救将面临处罚。据9月20日《新京报》报道,日前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在我的印象中,像深圳这样出台对医疗机构“见死不救”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在 国内还不多见。然而罚款是否能杜绝“见死不救”?我看未必。

  在任何一个社会,医院都是最不应该成为见死不救的地方。然而一些偶发的现实向我们传递的,并不只是“医者父母心”那样的美妙想象。比如前不久发生在四川巴中市南江县的一起事件:一外地妇女坠崖后被救起,然而当地中医院认为该妇女“可能是乞丐”,便将其抛弃于荒郊路旁,次日上午该妇女在抛弃点死亡(据6月12日《华西都市报》)。网上检索,类似新闻还有不少。

  屡屡发生的医院“见死不救”事件,已经引起了公众舆论的极大关注。从这个角度,深圳做法的确可以在一程度上,弥补相关法规的缺失,彰显一个社会对于生命的尊重。但是,如果治理的手段仅仅寄希望于罚款,而不能从根本上改良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我们仍将难以拒绝见死不救事件的再度重演。

  医疗体制问题何在?在于目前大部分城市医疗卫生领域改革中不同程度存在的过度市场化倾向。针对医疗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实行股权多元化、将医院推向市场,是“十一五”末期一种主流认识。然而过度市场化运作的结果,就使得医院对于利益追求的冲动,蒙蔽了其所应担负的“治病救人”基本职能。对此,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连玉明指出,医疗行业过度市场化已经引发许多问题(中新社9月19日)。在上述事例中,医院何以“见死不救”,成了“有病无钱莫进来”的地方?最重要的原因也就在于此。

  医疗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所有国民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然而过度市场化的结果,不仅直接颠覆了医疗机构的社会公共物品性质,而且大大降低了弱势人群得到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造成了一个社会“看不起病”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我注意到,在巴中事件中,那家医院的一位中层干部愤愤不平地称:“医院不是福利机构,有几百号人要吃饭,如果遇到诸如乞丐之类的人都去免费救助,那医院改成救助站算了!”医院工作人员的这种理解,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医疗机构过度市场化所产生的“恶果”。

  不从改良医疗体制入手,仅依靠简单的罚款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院“见死不救”的问题。一方面,对于已经具有“市场意识”的医院而言,要算清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和可能无限投入的救治费用这笔帐,殊非难事。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这种措施完全置医院利益于不顾。无钱看病的人总是有的,而且不少,在这种情形下拿什么来保障医院的利益?深圳的“条例”仅规定病人不付医疗费用医院可起诉。谁能保证,医院一起诉,病人就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对此,公共财政是否有必要做出相应的安排?

  要真正从医者的字典中抹去“见死不救”这个词语,就必须纠正现行医疗体制中的过度市场化问题。正如相关专家所指出的,要通过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一个与公共财政政策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和经营管理新体制。这才是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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