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义明,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后被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派遣去日本进行反垄断法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实务研修。首次将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在国内进行介绍,并代理了全国首起股东告董事的案件(红光案),开股东代表诉讼之先河,被业界公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维权第一人,并因为对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被美国《商业周刊》评选为2002年度亚洲之星。
国退民进是对我国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战略性选择,对此不应该有任何的动摇,这是我不能同意郎咸平反对国退民进的理由。
在国有企业实行国退民进的过程中,加强法律监管,其中包括郎教授建议的建立职业经理人责任制度,会对防止国退民进的过程中出现因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起到积极的作用。这又是我对郎教授表示支持的理由。
郎咸平先生从研究发现一些国有企业在国退民进的过程中存在的严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出发,呼吁建立职业经理人责任制度,并以此来替代国退民进,防止在此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对此,我个人对郎先生的观点在战略层面上持反对态度,在技术层面上持支持态度。具体地说,就是对郎先生主张停止国退民进表示反对,对郎先生主张以职业经理人责任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表示同意。
现代国家对政府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定位是,建立和健全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如果国家在竞争性领域中拥有大量的国有企业,国家既是市场的裁判员又是市场中的运动员,就难以维护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国退民进来逐步实现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这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更是对政府职能和定位的重新确定。
国退民进是对我国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战略性选择,对此不应该有任何的动摇,这是我不能同意郎教授反对国退民进的理由。但是,在国有企业实行国退民进的过程中,加强法律监管,其中包括郎教授建议的建立职业经理人责任制度,会对防止国退民进的过程中出现因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起到积极的作用。这又是我对郎教授的此项建议表示支持的理由。
在国退民进、国有资产转让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存在着严重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必须对此加强法律监督。我们不妨以顾雏军及其旗下的格林柯尔在受让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的过程为例,来剖析一下其中可能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对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损害问题、可能存在的有关国家机关监管不力的问题。
据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于2001年10月29日签订《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合同书》,将持有的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格林柯尔。科龙电器1998年的每股收益是0.67元,1999年是0.65元,2000年是-0.68元,2001年更是达到了每股-1.57元,2002年是0.10元,2003年是0.20元,2004年中期是每股是0.16元。同时,科龙电器的股价从1999年的7月13日起到2004年9月16日,从每股23元以上下跌到每股不到6元。
科龙电器的每股收益从转让前的每股0.65元到转让谈判过程中的每股-0.68元,再到转让时的每股-1.57元,其中反映的不仅是每股收益净减少2元以上,更会使每股代表的净资产额大为缩水,由于公司连续2年亏损,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必然大幅减少。所以,无论是以何种评估方法作为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由于每股收益已经净减少2元以上,必然会使股权转让的对价大受影响。这自然会让人联想到其中会不会有什么猫腻,科龙电器仅1年时间就从绩优股变成巨亏股,其中真正的原因会不会是为了配合这次转让。如果是这样的话,其中就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可能存在对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损害问题,也可能存在有关国家机关监管不力的问题。
如果说科龙电器仅1年时间就从绩优股,变成巨亏股,其中真正的原因确实是为了配合这次转让,其中就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可能存在对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损害问题、可能存在有关国家机关监管不力的问题。同时,原科龙集团的有关人员可能会涉嫌犯有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如果有关人员同时收受了贿赂的话,就涉嫌受贿罪。如果与格林柯尔串通的话,可能涉嫌贪污罪。格林柯尔的有关人员除了会在与上述的犯罪嫌疑相关的罪名上涉嫌犯罪外,我们还要问,科龙电器从绩优股到巨亏股是如何实现的,是否通过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两个渠道上进行利润转移实现,尤其是考虑到科龙电器被收购后第一年马上实现赢利,且赢利水平又显然不高,人们更有理由这样怀疑。如果是这样的话,是否会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有问题并涉嫌犯罪,这些问题都应该好好研究,尤其是当地的公安部门、检察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国家纠举犯罪的机构和党的纪律部门,应当有责任去排除人们的这些合理怀疑。
如果上述怀疑成立,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完全有权向格林柯尔、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致使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可谓屡见不鲜,除了要由有关的国家机关加强监管外,还应该通过建立职业经理人责任制度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把监督权同时交给广大的中小股东,国外的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同样被这些年我国的实践所证明的是,只靠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管是很难完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因此,为了止损,为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了日益临近的老龄化社会尽快筹集资金并建立包括养老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建立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选择国退民进作为目标是正确的,不能因其实现过程出现偏差就因噎废食。但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为了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建立职业经理人责任制度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更为刻不容缓,各有关方面应予认真考虑。上海证券报严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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