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近日,苏州市召开了一次表彰大会,会上184名出租车驾驶员受到了公安部门的嘉奖。嘉奖的不是奖金,而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据了解,这是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为鼓励为维护社会治安作出贡献的出租车驾驶员出台的一项新办法。苏州出租车驾驶员有5种情况的都可以获得加分:参与抓获公安机关通缉在逃、社会危险极大、影响极其恶
劣的特大案犯、重大刑事案件主要作案嫌疑人以及热心公益、救死扶伤、帮助弱势群体,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出租车驾驶员可视情节加1至12分。
苏州公安部门的奖励措施,一抛出,便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关注的焦点在于:公安部门这样做,不是在怂恿的哥交通违法吗?这种怀疑并不是没有道理的。试想,公安部门奖励给我的加分,如果不通过违章的方式扣掉,一年过后也会自动作废,所谓“不用白不用”,得奖的的哥岂不是可以有恃无恐地违章?
不仅如此,该奖励还存在事实上的极大不公。凭什么出租车司机见义勇为就可以得“加分奖”,而私家车或其他车主见义勇为,就不可以加分呢?单纯给出租车司机此项奖励,明显有违社会公平原则。可不公平则已,假如真“公平”起来了,麻烦就更大了———任何司机只要见义勇为一次,以后就可以大胆地违章了,那马路岂不是全乱了套?
报道中,当地公安人士的解释里,我注意到有这样一条“理由”:“以前对于出租车驾驶员的奖励更多的是从物质上出发,但省里出台的奖励政策金额过高,很难落到实处,因此出台加分措施实质上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可行性细化调整。”换个角度理解一下,这实际上就是把本来应该奖励的钱换成了“分”。的哥手里的“分”实际是通过钱换来的,如果的哥又将这些“分”用于违章,那不就等于是公安部门“卖违章赚钱”吗?而“卖违章”实际“卖”的就是全体市民的安全利益。
其实,该政策最大的谬误还不在这里,往大里说,这根本就是私设“法律”。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交法中,特别设制了一项新的制度,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该法对违章行为有明确的扣分制,扣到一定分数的司机就将被扣留驾驶证。整个新交法中根本没有对司机加分的规定。既然没有规定,那么作为执法机关的当地公安部门,也就没有权利私自给予部分司机加分的奖励。加分奖励难道不是私设“法律”做奖品吗?可“法律”又岂能成为奖品呢?
《市场报》 (2004年09月21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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