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岑
一件强制执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堆放矿沙的普通案件,因为河北省定兴县法院的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匪夷所思的作法引起了被执行人耿春坡的强烈不满。这位定兴县先寓镇百楼村的个体工商户认为,该县法院的一些法官在强制执行中违法执行,给他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他在保定市、定兴县到处上告,并于日前来京投诉,恳请各级领导为其伸张正义,确
保司法公正。他要求定兴县法院赔偿由于该院违法执行给他造成的704266元的经济损失;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
这究竟是怎样一桩案件?事实果真如耿春坡投诉所说吗?记者为此专程赶赴河北省定兴县进行实地采访调查。
定兴县法院执行局李德勤局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李局长坦承知悉耿春坡到处发送“定兴县法院违法执行情况的反映材料”,县人大、法院以及保定市中院领导也已收到材料,内情皆知。
原来,耿春坡于2003年11月10日与定兴县郝家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土地租赁合同。耿在这块面积为6.7亩的土地上堆放矿沙经营出售。
2004年2月28日,定兴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耿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堆放矿沙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属非法占地,决定给予其行政处罚。责令耿春坡10日内自行清除土地上堆放的沙子并给予罚款6.7万元的处罚。此后,定兴县国土资源局就此案向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04年6月3日,定兴县法院行政庭收取了耿春坡10万元的保证金,要求耿保证在10日内将沙场(即非法所占土地)中的沙子全部清除。法院行政庭的两位法官就此开具了(白条)收据。交付保证金后耿即开始清理沙场中的沙子。6月5日,定兴县法院执行局法官五六人在某院长的带领下突然到现场,强制要求不让耿继续清理并不顾被执行人耿春坡的反对,由该院执行局的法官亲自联系车辆和买主,由该县某公司以20万元买走清除了32963.2立方米矿沙中的绝大部分(耿说按当时市场价大约价值70万元。采访中李德勤局长也承认市场价格浮动有可能达到70万元左右)。据耿自诉,法院此举给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9266万元,间接损失4.5万元。
对于为什么突然中止执行,改为强制执行,定兴县法院的田光九副院长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认为:当时耿的3万多方沙子仅有两辆铲车在进行清运工作,估计这样干10日内根本干不完。因此,法院雇了5台铲车日夜清运矿沙,干了5天终于清干净。法院认为耿春坡在10天之内不可能将沙子清完,所以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将矿沙提前强制执行并且找人买走。
对于法院做主出售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无被执行人授权以及是否遵守了相关的法律程序的问题,田光九副院长言之凿凿地说,当时耿在沙场旁竖了一个牌子,标明沙价为1立方米9元出售。沙子既然有了出售价格,我们认为即可以视为被执行人默许了,故沙子可以按标价随意卖。至于经不经当事人的委托,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委托便可拍卖。(而据耿春坡讲,他根本没立过什么9元1立方米卖沙的牌子,牌子是法院的人自行制作摆在那儿的。耿春坡还出示了那几天售沙的票据,价格根据发售量的大小而由15元-19元不同。)
至此,究竟是谁立的牌子成为问题的焦点。经过再次采访了解,田光九副院长无可奈何地表示,牌子确实不是耿春坡立的,是法院自己立的。与田院长一起接受采访的定兴县国土资源局的李书记对记者说,该县有不少非法采沙人,昼伏夜出,乱采滥挖,持有采矿证的人极少。记者经过查看耿春坡出示的矿沙买卖票据,证明其只是经营矿砂,并不是非法采矿者。
结束在定兴的采访回京后,记者就定兴县法院田副院长所讲的这些法院与被执行人双方认为的焦点问题,采访了北京司法界的有关人士。
有关人士在详细倾听记者的采访经过并翻阅了此案的资料后,明确指出,定兴县法院依法对非法占地者采取强制执行正确无误。但是,在执行中有四点不妥:一是法院既然已收取了被执行人保证10天内清完的10万元保证金,就应该重证据、重结果,即等待被执行人10天之内清沙的结果,应该在10天之后有了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清理完毕的证据再强制执行。不能凭事前的主观估计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二是对于像矿沙这样不便查封的扣压财产拍卖,应该以公告形式公示于众。其三是根据《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五条“金钱给付的执行”中之第46款: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其四是第五条“金钱给付的执行”中之第47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关于第三点和第四点,这位人士强调说,这些都必须要告知被执行人。
清理整顿非法占地原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在执法中必须依法执法,依法行政。党的16届4中全会要求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此一要求应该作为法院工作的指针。目前此案尚未了结,人们正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
《市场报》 (2004年09月21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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