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近期,上海市正式施行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禁止的范围
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迄今国内地方性规章对竞业禁止较进步的规定。
目前,由于企业人员流动频繁,许多掌握公司业务核心的职员离开企业后另成立同类公司,挖走原企业许多客户资源。企业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核心商业秘密呢?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景华律师认为:对于竞业禁止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都是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之中,除了上述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外,劳动部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由于竞业禁止条款的签订会影响到职场上人才的正常流动,可能危及员工的就业权利甚至造成员工往后的生计问题,所以,如果内容规范得不恰当,往往会导致无效。因此,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保密的内容范围要明确。为了防止员工的就业权利受到限制,用人单位必须合法、确实的拥有商业秘密才能向员工要求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并且必须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扩及非商业秘密的部分。
2、必需针对特定人员。虽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但这些员工只限于能接触、了解、掌握这些商业秘密的人员,若是随便和一般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便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3、期限要明确合理。由于竞业禁止对员工的工作权有所限制,加上转换工作性质的不容易,以及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也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应该给予员工合理的补偿费并约定好发放的方式。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必须给予适当的补偿费,一般而言是这位员工任职期间的1/2到2/3,如果没有补偿或是金额太少,也会导致合同无效。而补偿费的发放方式也应明确约定。
(张伟湘)(蕥 嬉/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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