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经纪人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 09:40 光明日报

  经纪人作为为交易提供沟通和服务的中间人,在我国已经成为推动市场运行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各类经纪人广泛活跃在我国消费品、生产资料、房地产、科技、文化、体育等各类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经纪人发展过程中,其组织形式、活动方式,以及合法权益保护,特别是行为规范及执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予以相应的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工商机关职能的规定,经过近几年的调查研究及讨论,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最近颁布并实施了《经纪人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二条规定:经纪人“是指在经纪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中分别明确了经纪人可以采取个体、个人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开展经纪业务,并在第十一条中规范了经纪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经纪人既非生产企业,也不属流通企业。经纪人的交易活动,完全依赖于经纪执业人员具体的居间、代理或者行纪行为。经纪执业人员是否讲究信誉、服务行为是否规范,是经纪人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决定因素,加强对经纪执业人员的规范和管理是经纪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因此,《办法》第十二条作了“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规定。此外,为了方便委托人选择经纪执业人员,预防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执业过程中损害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利益,《办法》在第十三条中作了“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的规定。

  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诚实可信、行为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其监督的力度;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和公示是强化监督力度的一个重要方式。因此,《办法》在第二十条作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并予以公示;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根据经纪行为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办法》确定了经纪人的行为规范。如第十八条规定:经纪人不得“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不得“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不得“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为了使经纪人的行为规范得到有效的遵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作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2004雅典奥运盘点
中超联赛重燃战火
演员傅彪患病住院
新丝路模特大赛
央行加息在即?
我要买房有问必答
近期降价车型一览
游戏天堂2新增服务器
话题:成吉思汗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