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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车商为何讳言“召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 08:03 北京青年报

  财经时评

  本周一,距离召回法规正式执行仅剩10天。可喜的是,在召回倒计时的这段日子里,奔驰、萨拉毕加索、奥拓、沃尔沃等轿车接连主动召回。越来越多的汽车品牌打破了在中国汽车市场长期保持的“零召回”纪录。

  德国汽车研究中心近日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全球汽车召回次数日渐频繁。从2002年6月至2004年6月的两年时间里,法国雷诺汽车公司被迫18次采取召回行动,宝马10次,尼桑9次,马自达、奔驰各8次,奥迪、起亚、沃尔沃、大众各7次,菲亚特、本田、捷豹和绅宝各5次,克莱斯勒、标致各4次,福特、SEAT、丰田各3次,欧宝、司马特、雪铁龙各2次,保时捷和法拉利同期各有4次和2次。由此可见,汽车召回本是在国际车坛再正常不过的事,倒是诸多品牌在中国市场长期保持的“零召回”纪录非常可疑,不能不让人怀疑到某些跨国汽车巨头的诚信。

  不久前日本五十铃汽车公司因储气罐储能不足等问题在中国市场的“低调召回”,在该公司送交质检总局的报告中,使用了“免费实施改进措施”这样模棱两可的用语,而不是堂堂正正的“召回”。这也让人联想起,几个月前广州本田针对燃油箱质量隐患使用的“回店”一词。坦白地说,他们对待中国市场的态度因为缺失了召回这个中国法规规定的郑重字眼而显得格外扎眼,他们对待中国消费者的诚信态度因为自己的原因打了“折扣”。

  在这里,有必要再次提醒某些汽车生产厂家,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质检总局有关专家曾经明确强调,“不当方式”就是指汽车制造商不得以宣称“优惠服务”等其他方式解决产品缺陷,必须按照召回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召回———记者认为,这当然包括必须使用召回这个中国法规明文规定的准确字眼!

  文/新华社记者

  作者: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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