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对进出口商品实行原产地规则。主要法律依据是1998年8月27日修改后的“吉尔吉斯海关法”中关于商品原产地的有关章节(第180?188条)。吉尔吉斯共和国工商会是吉政府授权的负责发放和确认原产地证的主管机构。吉原产地规则的主要规定如下:1、根据吉现行法律,遇以下情况进口商必须按规定程序出示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证书:--商品产自吉尔吉斯法律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商品来自从该国进口受数量(配额)限制或其他外经贸规定限制的国家;--国际协议对此有规定,或吉尔吉斯法律在环保、保健、保护国内消费者
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利益等方面对此有规定者;--提交给海关的文件中没有关于商品原产地的说明,或海关有理由怀疑有关原产地的申报不实。2、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证书应确切证明该商品产自某国,并应包含下列内容:1)发货人关于商品符合相关原产地标准的书面说明;2)发放原产地证的出口商国主管机构关于产地证所述资料属实的书面证明。3、当有证据证实某商品确实来自吉尔吉斯法律或吉尔吉斯加入其中的国际条约规定其商品不准放行的国家时,吉海关有权拒绝放行该商品入境。4、从吉尔吉斯出口的商品,在必要时、或在相应合同中有规定、以及相关进口国对此有承诺的情况下,由吉政府授权的机构发放出口商品的原产地证书。5、根据吉尔吉斯现行法规,吉自由经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当其在自由经济区内的加工程度超过商品价值的30%时(家电类商品为15%),该产品原产地可被视为吉尔吉斯。
(信息来源:驻吉尔吉斯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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