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物业十一起明码标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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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 13:55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傅雪婴 通讯员 张水清 徐国强)昨日,市物价局强调,10月1日起,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新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物价局和房产局将负责监督管理。 新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物业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 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以往的车辆管理服务费包含租金和泊车服务费,新办法中:车辆停泊服务费不包括场地(车库)租金,租金实行市场价。 目前,不少小区都有半小时内停车收费的规定,车辆损坏、丢失的赔偿问题也屡有纠纷发生。新办法明确:对临时进入小区接送客人的车辆,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得收费。车辆损坏、丢失,赔偿金由车主与物业公司另行商定。 另外,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含商网、办公送货车)不得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季度、年度计收,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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