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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介入”电信企业恶性竞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 10:01 光明日报

  本报讯日前,从广东“南方通信论坛”上传出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将出台司法解释,运营商破坏竞争对手电缆的,相关肇事人将可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悉,这一司法解释将有效遏制当前一些地区运营商相互破坏竞争对手电缆的恶性事件。

  据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副司长张春林介绍,对于目前一些地区出现的破坏电信企业电缆,破坏互联互通的行为,最高法院已经就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开始讨论,预计近期即可出 台。对故意破坏通信设施的行为(例如砍电缆、断电路等),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会有明确规定。据他介绍,那些未经过产权人同意,擅自占用通信资源,并造成通信中断的,按新的司法解释,将以刑事犯罪处理,并处以至少3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悉,自从国内电信企业分割竞争以来,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运营商间时常有砍断对手电缆、封堵对手网关的事件发生。此后,作为国内运营商的主管部委,信息产业部早在2003年上半年即已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对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行为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进行司法解释。

  作者:邹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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