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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关键是如何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 09:22 中国经济时报

  王希忠

  建设部城建司司长李东序近日透露,针对此前一些地方发生的出租车罢运事件,建设部高度关注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和转让问题。“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和转让问题与业主的切身利益相关,很敏感。在这方面要严格按照1999年94号文件处理。特别是大城市、省会城市和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原则上不能动,确实要改的,一定要按规定做仔细的工作,要严 格按程序审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据《新京报》)

  笔者查了一下,所谓94号文件,是指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11月23日转发的《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通知说,“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针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根据其日程安排,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0年7月底以前验收,“没完成任务的限期完成”。如此看来,建设部重提94号文件,事实上是一种延期执行行为,表明清理整顿工作完成的并不彻底。

  问题是,出租车经营权真的就不能动了吗?非也。笔者认为,其关键不在于能不能动,而在于如何动。更进一步讲,是政府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能否合理划分政府、企业、司机三方的利益问题。

  政府对出租车经营权的调处,是经营城市的一个组成部分。出租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出现的时候,政府并没有将其作为经营城市的资源加以利用,而是作为城市交通功能的补充,因此,谁能经营出租车就看谁拿到了政府的批文。政府对出租车经营权进行的重新分配,事实上是对城市资源的再挖掘,是政府职能调整的组成部分,而且在某些城市取得了成功,例如温州市出租车永久性经营权的拍卖价格高达每辆60万元。无疑,城市庞大的出租车行业可以给政府带来巨大的收益。

  但是,资源的再分配是一种利益调整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蕴涵着冲突,而其最理想的结果,是通过谈判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作为对政府能力的一种考验,就是看能否将冲突降到最低,而最有可能导致冲突深化的,是某一方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并设立单方面合约,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的只有同样有着利益需求的政府,7月份银川市发布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就是一种没有经过谈判程序的单方面合约,结果最终导致出租车罢运事件,而政府又宣布暂停这一规定,又对政府的权威造成了损害。

  总之,在进行出租车经营权再分配时,必须首先明确一点,政府是有着利益诉求的,但政府不能以自己的强势要求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而应该坐下来,以一种平等的身份与相关方面进行博弈。学会谈判并重视妥协,也就掌握了化解冲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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