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单继林9月16日北京报道国资委今日在此间通报,截至目前,在53家中央企业中,已有12家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另有6家在二级骨干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占23%;有7家已经制订了相关方案,即将实行,占尚未实行企业的17%。
另外,在190家中央企业中,已有101家企业设置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占53%,其中39家设置了中层独立的法律职能部门。
国资委建议,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首先要继续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调研和指导推动工作。年底前,拟选择几家具有典型意义的企业开展进一步的调研,并编制53家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进展情况一览表。第二,积极开展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骨干的培训工作。第三,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选择3-5家中央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的对外公开招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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