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下发,一些在成都从事外贸的读者发现,他们得到的外贸经营权将由于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而变成一纸空文。
一位姓彭的读者称,按照《通知》的规定,新办的小型外贸企业如果不能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也就无法享受出口退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这就意味着每出口一单业务就有6%-1
7%的退税损失,这对毛利仅为3%-5%的外贸企业来说是无法承受的。
据悉,《通知》规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或者“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不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将无法办理出口退税。
据成都一位有十多年外贸从业经历的张先生介绍,他们通常都是在贴税同外国客户做生意,如果第一年的180万出口额没有退税,就要亏本,这不但没有像《外贸法》所说的“降低门槛”,反而是抬高了门槛。
真正造成中小外贸企业不能退税的却是1995年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的“财税发[1995]92号通知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这个规定在发文当时没有引起大家注意。而到了新《外贸法》实施以后,大量新注册商贸企业进入外贸领域,这个旧文件的祸根意义才显露出来。
商务部在其网站的公众留言板上作答:“我部有关部门规财司、信息化司和部领导都非常关注这一问题,已将‘新办小型出口企业普遍反映的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无法办理出口退税问题’汇集整理成专题报告。同时,我部仍在不断地与国税总局进行沟通和协调。”本报记者董天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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