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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为产权流动修路补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程凯

  14日,国资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8月25日下发一份文件《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学界对于国有资产改革掀起了大讨论的尾声中,国资委此举是否针对此讨论还不明确,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国资委需要表明的态度是:国有资产转让是有法可依的。

  所谓有法可依,潜台词就是国有资产转让是被国家政策允许和支持的。因此只剩下两个问题可供深究:一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是否完善?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是否完全按章执行?

  如果把有法可依看作是产权流动的“道路”,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国资委的任务就不只是修路。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国资委还必须为透明性而修“路灯”。

  国资委此次的《通知》清楚表述了要按照原来的“道路”走下去。只是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反映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国资委才决定发出该项通知。《通知》基本上是《暂行办法》的一个更详细的解读,指出需要强调或容易被忽视的地方。除此以外并没有更多超出《暂行办法》的内容。

  《通知》强调的关键还是透明性问题。在其六条内容中,除前两项外,其他四项全部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透明性问题。例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广泛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必须加强对转让公告内容的审核,产权交易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管理”等。

  是先认准了道路就向前走,还是等到路灯都修好再前行?在改革与立法的关系中,还存在着“谁先行”的争议,但政府部门基本把握着两者共同前进的原则。在改革中的确存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流失问题,政府部门最近的一次紧急刹车是在去年11月。

  去年上半年国资委挂牌,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终于有了一个基础,但是由于地方国资机构不能及时到位,加上国资委一系列规章制度建设的滞后,国有资产流失反而成为更为突出的问题。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尚未准备成熟时,国资委采用了“堵漏性”做法,于11月底出台了一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意见》基本是一个限制性法规,直到今年1月《暂行办法》公布。

  《暂行办法》允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但是“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实际上在国资委2003年挂牌之前,此前主管国有产权转让的财政部也曾“叫停MBO”,主要是为了防止在与国资委交接过程中造成管理真空,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回顾去年的一系列事件,可以发现作为政府部门而言,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被侵吞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政策上都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在政府的明文规定下透明的转让则是一个国有产权的必然走势。在这个走势中,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是关键问题,对于一切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只需要追问程序问题:“程序是否需要改进?过程是否透明?”

  香港大学的肖耿教授曾经有一个比方:产权基础建设是方便财富流动以及产权的创造和交换的高速公路,大多问题的根源都在残缺的公路上。“当制度的高速公路出现事故时,现有体制的第一反应是救人、救车、控制损害程度,然后是追究各方面的责任,看看司机(个人)、车辆(机构)、交通规则(政策以及监管条例)、警察(监管机构)等等有无问题。可是有两个最根本的因素经常被忽略:公路的质量(产权基础设施)与公路的亮度(透明度)。

  按照这个比方,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道路上出现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勘察是否道路的质量出现了问题(管理办法需要改进),路灯是否明亮(有没有严格遵循转让规则),而不是当一出现车祸时就要说这条路不对,就要换条路走,甚至是走回头路。

  要不要把国有资产都卖给民营企业?答案肯定是否定的。认真分析国资委主导下中央企业的动作,就可以知道中央企业第一要务是做大做强;是不是把国有资产都卖给民营企业就解决了所有问题?答案也是否定的,按照北京大学教授林毅夫的说法,只要企业政策性负担还在,民营企业也搞不好。

  无论如何,国有产权必须要合理流动起来,但是如何流动却是难题。国资委任务很重,因为哪怕建立起再详尽再完美的监管体系,它也没有能力监督每一个交易过程。国资委既要为国有资产流动修路,也要修路灯。一场民间讨论国资委可以不参与,但是它却表明国资委重任在肩。(17B1)链接

  国资管理体制演变

  1988年8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式成立,标志在国资管理改革上有了一个专职机构。

  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明确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

  1998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并入财政部,15个以主管行业内企业为主要职能的专业经济部门被改组为隶属于国家经贸委的“局”,不再直接管理企业。

  1999年12月,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成立,负责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管理工作。

  2000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监管。

  2003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管人、管事、管资产”。

  2003年11月底,国资委出台《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为地方国有资产大转让刹车。

  2004年1月8日,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2004年9月14日,国资委公布《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暂行办法》施行后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反映的国有产权转让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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