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人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调 十一执行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 17:5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9月16日电据《北京晚报》报道,从10月1日起,个人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原个人按照1.5%的比例,调整为按2%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表示,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的各类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所变化。
其中,个人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由其根据个人收入以本市上年末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范围之间自行确定。 同时,个人存档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由原个人按照1.5%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为统一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规定2%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该调整办法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调整执行后,个人存档人员补缴2004年10月1日以前失业保险费按2%的比例执行。此通知下发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不再补缴,期满后按新比例执行。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与此通知抵触的,以通知为准。(丁文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