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高尔夫用地合同无效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 14:28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记者 杨雪婷 通讯员范红萍)作为土地管理者,村经济合作社竟然将土地所有权、经营权等作为投入与公司合作开发高尔夫俱乐部,而该公司明知这种行为不合法仍签订了合同。昨天,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不仅驳回北京夏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夏都公司还需承担5万多元的诉讼费。 2001年9月25日,北京夏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平中滩第二农场和中滩村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土地管理属国家强制管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中滩第二农场、中滩村经济合作社只是本案合同所涉土地的经营者、管理者,其在未获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将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作为投入与他人约定合作项目,故中滩第二农场、中滩村经济合作社与夏都公司签订合作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据此法院做出上诉判决。J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