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保护条例内容框架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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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 11:31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起草人详细解说六大突破国内首创 涉及到行政执法中保护雇主权益的问题 涉及到企业境外投资的持股比例问题
涉及到民企采用期权激励的分配问题 涉及到劳资纠纷的三方解决机制问题 涉及到企业遭遇国际贸易磨擦时政府的职责问题 《广东省企业和雇主权益保护条例》将于11月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讨论,作为国内第一部保护雇主权益的法例,这一条例受到全国民营企业家的高度关注。 这个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它将保护雇主们哪些方面的权益?它是否能有效地遏制一些政府部门对民营企业为所欲为的随意侵害?昨天,条例的起草人之一,省民建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田子军就这些问题接受了《民营经济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田律师,首先请你谈一下,当初是怎么想到要制订这个《广东省企业和雇主权益保护条例》的? 田子军:这个条例地制定与省人大代表的呼吁有关。今年1月省人大会议召开期间,有16名省人大代表提出要制定保护企业与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之后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并将该议案的议题作为今年立法的一个任务。同时将这个条例的起草工作交给了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又组织我们9人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 记者:你们这9人小组都是些什么人? 田子军:我们这个小组比较有代表性,有企业联合会的、有企业代表、学者、律师。 企业要和员工续签合同,工资不能比以前低,企业就不理解了:为什么我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我就不能调低员工工资? 记者:我们《民营经济报》记者在平时与广大民营企业家的接触中,常常收到大量反映企业权益受到政府部门以及其它一些方面侵害的投诉,在起草这个条例的过程中,起草小组对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被侵权的情况,是否有充分的掌握和了解? 田子军:在我们早期进行的一些调研会、讨论会上,与会企业家反映他们的权益被侵害现象非常严重,已严重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与经营。这方面分好几大块。 第一块是关于政府与企业的。这方面的侵权比较厉害。首先是法律本来规定我企业可以做什么,但是政府在执行文件的规定中却往往又附加一些条件,就是说政府增加了企业义务这样一种情况;其次是政府的不作为,这一现象也比较严重,本来法律规定是属于政府职责义务范围的,但在立法时没有讲清政府在履行职责时该如何操作,那么碰到这种情况,政府往往就会拖拉、推诿,不去办;第三是政府越权现象比较突出;第四是政府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够,这种情况在民企存在比较多。 第二块是企业与劳工的关系问题,也就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问题。企业家们对此反映强烈,都认为企业在管理上是强者,但是劳资纠纷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企业就是弱者了。为什么?因为广东省人大制订了一个劳动管理合同条例,对员工的经济补偿与续签合同有规定,这个规定在员工薪酬调整上没有赋予企业权力,绑得太死,比如企业要和员工续签合同,工资不能比以前低,企业就不理解了:为什么我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我就不能调低员工工资?这样的案例很多。 第三大块是企业改制后所出现的问题。一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就没有上级主管了,比如有家建筑公司,原来是国有的,后来改为有限公司,变为混合型。建筑公司外出承包工程有个规定,要填一个施工单位外出登记表,表上有一栏要求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这家企业以前没改制还好办,今年改制后麻烦就来了,去找原来的上级,人家说我不是你的上级了,我是你的行业管理者。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企业出不去,很头痛。 企业普遍有种感觉,政府执法部门说来就来,说走就走,什么时候都可能来,而且一来就要找头,调查取证也没有范围界定,往往是将企业所有的合同、账册全都搬走,企业就瘫痪了。 再就是国企的经理人,就是董事长、总经理,他们的抱怨企业中党务工作与企业工作的双层管理现象比较突出。改制后他们还保留国企身份,还保留老国企的企业党委的特殊级别,观念上转不过来。还有自己的任职问题,来是一纸调令,去是一纸调令,即便有合同也没保障;第三是自主权、经营管理权问题,这方面经理人觉得法律规定的自主权远远没有落实;第四是福利问题,他们都认为国企经理人福利低,特别是退休后。他们还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但退休后工资又不是按公务员标准发,他们认为这不公平。据我们了解,普通国企员工退休后的工资等于同等公务员退休后工资的一半,甚至更低。 第三块侵权问题表现在政府执法程序上。企业普遍有种感觉,政府执法部门说来就来,说走就走,什么时候都可能来,而且一来就要找头,没有任何文件,只拿一个工作证就进来了,又不知道他要干啥;调查取证也没有范围界定,往往是将企业所有的合同、账册全都搬走,企业就瘫痪了,而执法部门拿走的东西有些与其所调查的范围完全不相符;企业要找律师,执法机关也有限制,有的执法机关告诉企业,我还没有开听证会,你不能请律师,企业感到纳闷,你都调查我了,我怎么就不能请律师?执法机关的检测收费也存在问题。比如有家企业,质检局检测他的一把尺,要收180元的检测费,同样的一把尺在市场只卖120元。为什么要收费?收费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是法定抽检的,为什么又要收检测费?有的企业还提出进一步的问题,就是由执法机关来检测合不合理?是不是应该第三方来检测? 记者:这种现象我们经常听民营企业的老板们讲起。 田子军:接下来就是企业经营范围的侵权问题,也很突出。《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经营,但国务院、工商局规定,除限制的范围外,企业经营不受限制。《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国务院保留的审批权限中也没有企业经营范围这一项,但最近我们认识的一家企业还碰到这个问题,工商所要以“超出经营范围”来处罚他,就是说本来已经不再执行的东西,执法部门还拿出来执行。 民企明显感觉到他们融资比国企难得多。担保法规定企业的车辆可以抵押,但实际操作上还没有开放,主要是车辆的数据没开放。 记者:这很荒唐。 田子军:民企改制中侵权现象也比较多。比如税费方面、房改、车改等是否可以落实到民营企业。因为这些是可以免税的,操作上它只针对国有企业。民企能不能参照这个来做,做了后税务部门允不允许?民企呼吁能否在这方面平等对待。 还有民企的融资侵权问题。民企明显感觉到他们融资比国企难得多。当然银行作为商业活动把款贷给谁是没有法律问题的,但问题是担保上没有落实,比如车子担保,担保法规定企业的车辆可以抵押,但实际操作上还没有开放,主要是车辆的数据没开放。而不开放的理由是怕引起民间的法律纠纷,当然还有其他问题。 一些司法问题也与民企有关。司法这个问题上民企与国企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反映。司法进行中,民企说你国企可以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来作挡箭牌,只要实际经营中民企与国企在一起,民企就吃亏;而国企却认为,你民企可以满天飞,到时合作中出了问题找不到你怎么办?而我国企跑不掉。这两种现象都存在,实际上是一个执行过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 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地位差别也带来侵权问题。比如很多民企提出,为何很多政策都向国企倾斜?尽管政策上没这样规定,但实际操作中这种倾斜很明显,这不公平;再如在投资领域,国企拥有较大的优势,这个优势主要就来自政策上;还有,在税负上外企要比民企好。 记者:国民待遇提了很久了,但改动不大。民营老板们一直反映强烈。 田子军:再就是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被侵权问题。现在很多企业反映破产比医院挂号还难。 记者:为什么? 田子军:因为法院不予立案。原因除企业因素外,主要是法院对此严加控制。至于为何要控制?没正当理由。这方面国企有规定,但有限责任公司则没有任何理由。 还有引进先进技术问题,主要是国外的知识产权,《公司法》、《外资法》在这方面就不适应,《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作为出资额比例不能超过20%,《外资法》规定外资出资比例不能低于25%,这样碰到外方只出知识产权,不出现金就麻烦了,只好告吹。这个问题广东特别突出,因为华侨特别多。 记者:这实际上是我们的立法严重滞后的问题。 田子军: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也有可能产生侵权问题。我不懂技术,我把钱给你,这个责任怎么确定?我的责任有多大?按理说,对企业的贡献不一样,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人与资金相结合,技术与资金相结合,这样问题就很多、很大,这方面北京、上海、广东都很突出,但北京的《中关村管理条例》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还有个就是企业分配要素问题。你知道,公司的激励机制在现行的法律中是比较保守的,目前有所突破,国家行政部门出台了一些规定,比如期权,但还没有上升为法律。民企在这方面也羞羞答答,因为《公司法》没有期权这方面的规定。期权是结合管理层对公司的贡献而定的,它表现在货币层次上,实际上有不少企业也已这么做。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企业在这方面呼声非常高。期权实施在广东还不明显,下发有关文件也仅仅是针对国企,只是试点;而民企则没有,民企做出来有没有法律保护还不清楚? 最后一个被侵权现象表现在政务的执行权与参与权,又指信息公开的参与权。企业在这方面提的问题比较尖锐,企业是国企,获得信息就比较容易,比如政府要扶植某一行业,有补贴等等;但当企业变成民企时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要获得政务信息也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到哪里去获悉?企业与政府脱钩了,在参与权上就望尘莫及。 为什么叫雇主?在我们起草的过程中,我们觉得在概念上要有所突破,要沿用国际惯例。 记者:上面提到各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那么现在正在制订的《广东省企业和雇主权益保护条例》,准备怎样来保护企业与雇主的权益?整个条例起草的构思是什么样的? 田子军:我们起草这个条例的指导思想,是尽可能结合广东的需要,有利于营造一个比较优质的营运环境、法律环境。 条例分为两部分,保护现有法律下企业已有的权利,第二个层次是企业需要,广东需要赋予企业更多的条例。在保护条例下赋予企业更多的权利。 记者:能不能介绍一下这个条例的内容框架是怎样的? 田子军:这个条例共分六章,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是概念、适用范围、准则、职责等等;第二章是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是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是雇主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是权益保障;第六章是附则。总之,我们这个条例是按照前面所讲的问题来制订的,目前还在修改完善中。但最后能不能通过还是个未知数。 记者:条例的名称,为什么不是叫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而是叫雇主权益保护条例? 田子军:为什么叫雇主?这是一个观念的突破,雇主是指能够代表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是投资人,是自然人。这样改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走向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基础。现代企业制度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企最需要的就是两权分离。在我们起草的过程中,我们觉得在概念上要有所突破,要沿用国际惯例。 记者:我们注意到,这个条例的起草很特别,不是由省人大直接来起草或者让哪个政府部门来起草,而是委托广东省企业联合会这样一个企业组织来起草,这在以前是没有过的。这是为什么? 田子军:这就是我们这个条例的第二个突破,是企业获得信息的管道的突破,这个管道就是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是一个组织,它是代表雇主的,是与国际劳工组织打交道的这么一个组织。在起草中我们强调了企业主与企业协会的桥梁作用,政府要了解企业可通过企业组织,企业也可通过企业组织去了解政府。 我们这个条例的第三个突破点是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三方一是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一是工会组织,一是企业联合会。这是解决劳资双方纠纷的一个机制。 广东需要在保护条例下赋予企业更多的权利。 记者:条例还有哪些方面的突破? 田子军:我们的第四个突破是关于投资企业上的一些突破,比如企业走出去投资的投资比例等等。现在企业投资组合中被侵权的现象也比较明显。如三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比例不能低于25%,现在请进来的同时企业还要走出去,并可通过合资形式,但有些企业走出去,持股比例不愿达到25%,这样就走不出去了。 第五个突破是企业属性上的突破,不分国企、民企、外企,统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第六个突破是股权结构与分配要素的细化,有一些新的概念。细化方面主要针对的是现有政策、法律上的一些问题,比如国际贸易中磨擦出现后我们企业组织、政府该做些什么?行政执法的一些细则问题,主要是有利于企业权益的保护。再比如企业的社会义务问题。 本报记者 贺朝晖 实习生 温胜波 通讯员 李诗力、秦小艳(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