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金融犯罪高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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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 10:24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视角杨良敏 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一则消息:该院依法核准王利明等金融“蛀虫”死刑,并于当日上午由郑州市中院和珠海市中法院分别对四名罪犯执行死刑命令。
根据通报的消息,王利明、苗平和王翔是以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其中王利明和王翔为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所属的两个支行工作人员,他们勾结社会人员伪造并使用伪造的银行票据实施诈骗,造成国有银行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而原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国际结算科进出口组组长梁世汉则利用银行职务便利,为授信额度不够的企业开具了31张信用证,造成开证银行损失本息合计1033万余美元,并收受巨额贿赂,从而以受贿罪被判死刑。 就几起金融领域案件专门举行新闻发布会,似乎还不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也称这样做“没有什么特别的背景”,但实际上,这一背后的逻辑是很清晰的。沈德咏在发布会上列举了几个数字令人触目惊心:自2000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破坏金融犯罪案件近3万件。其中,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20352件,判处犯罪分子27915人;审结金融诈骗犯罪案件7264件,判处犯罪分子7586人。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的判处是相当严厉的,在判处的7586名金融诈骗罪犯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4244人,占56%。 但是,金融诈骗犯罪发案仍然居高不下。2000年全国法院审结金融诈骗案1723件,2001年审结1722件,2002年审结1675件,2003年审结1588件,今年上半年审结556件。 沈德咏从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分析,金融诈骗案件呈现四个特点:一是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而且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二是犯罪手段专业化、职业化,狡诈隐蔽,利用高科技手段来实施犯罪的案件不断出现。犯罪分子利用通过破译密码、修改计算机程序等实施金融诈骗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三是单位犯罪比较多。以各种名目的单位形式出现,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也更大;四是跨国境、跨区域犯罪增加。特别是信用证诈骗案件,往往是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一旦得手,便把巨额资金转往境外,或者携款潜逃。 而沈德咏还特别提到,人民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已经表明,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贪污、挪用、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为了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资金,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总是想方设法通过贿赂或者利诱手段,拉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或者为其犯罪提供协助。这种内外勾结实施金融犯罪的现象,已经非常突出。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对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如果金融不稳定,势必会影响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影响改革和发展的进程。在影响我国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的各种因素中,金融犯罪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 金融犯罪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部位和动脉系统,严重破坏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公平、公正、公开准则和信用制度,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和破坏力。 应当看到,在各级人民法院在严厉惩处各种金融诈骗和其他金融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下,金融犯罪的势头仍然是居高不下。尤其令人不安的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熟悉金融业务及操作程序,知道如何规避银行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监管,他们的参与使金融诈骗犯罪更加隐蔽,更容易得逞,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在继续对各种金融诈骗和其他金融犯罪分子,并依法严惩那些参与金融诈骗犯罪和腐败、渎职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同时,作为银行来说,注重企业“内控”机制的建设同样至关重要,而且在某种程度上,预防犯罪比打击犯罪更重要。毕竟,犯罪事实的发生,给国家带来的损失难以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