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广发并购案引人深思:统一公司收购准则成当务之急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14:00 上海证券报 | ||||||||||
    编辑同志:     日前,证券市场中出现的中信广发并购案颇为引人关注。收购方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志在必得,被收购方广发证券声称事先完全未得到收购方中信证券的通知,双方从未就收购事宜进行过任何磋商。不久,广发证券多名员工也声称反对此次敌意收购,并向广东证监局递送了有关申明反对意见的信件。整个事件还远未结束,但从该事件可见
     江西 刘先生    刘先生:     在境外公司控制权市场中,时有大规模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发生,公开收购(TO或TOB)则是公司收购战中最后使用的武器。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发生过不少大型公司并购的事例,但真正意义上使用完全的市场手段进行大型公司并购,目前尚无一起完整的案例。     虽然有评论怀疑中信证券标购广发证券的目的,但从事态进展看,此事件已无疑具备了公司公开收购的雏形。     对一家大型公司的收购,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并且有可能对资本市场及金融市场甚至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发达国家无不对此给予充分高度的重视,制定出一系列的法规。例如美国公司收购除受《1933年证券法》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调整外,还受《威廉姆斯法案》、《谢尔顿法案》、《克雷顿法案》等法律的规制;英国制定有《防止欺诈法》、《城市法典》、《金融服务法》等。     我国涉及公司收购的法律有:《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公司兼并的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以上法规中,对公司收购,尤其是上市公司收购做出了一些规定,但仍存在较多的不完善之处和一些遗漏。例如:对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收购尚无规范可遵守;对信息获得的公平性问题;董事的忠诚与尽责义务股东平等及股东的保护;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另外,我国法律对反收购措施的立法也较为滞后,国外一些常用的反收购手段,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往往会在法律上受到阻碍。     根据以上情况可见,制定我国统一的公众公司收购准则已是刻不容缓。我国的公司收购准则,应参考国外及地区的一些成熟的法律与做法,尤其是英国的《城市法典》等,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范围内,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司收购准则。     笔者认为,一部统一的公司收购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为民商法律价值之核心。不允许任何人在公司收购中有重大的欺诈行为。     2、交易自由原则。法律应鼓励公司资源及控制权的自由流动,以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与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减少公司经营中的外部性。     3、提高市场效率原则。减少股权流动的阻力,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可以加速我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     4、公司稳定原则。允许公司采取一定的反收购措施,以达到公司经营的稳定。如实行授权资本制,如允许设定优先股,给董事会以更大权利,放松对公司章程条款的限制,放松对回购股份的限制等。     5、股东平等原则。收购中各股东的地位应保持平等,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特别是同等的股份售出权利。     6、信息披露充分及时的原则。公司收购中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充分、及时。应采取不低于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标准。     7、加大借公司收购炒作、牟利成本的原则。对借公司收购之名而炒作和转卖公司牟利的行为,制定一定的防范措施,以加大其成本,使之望而却步或使之难以成功。     8、反对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的原则。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要有严密的衡量措施。对内幕交易要有严厉的制裁措施。     9、反垄断及不正当竞争。今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政策的价值取向也要逐渐从鼓励企业形成竞争优势向控制垄断优势的方向转移。所以应超前制定一定的反垄断及不正当竞争法规。     10、兼顾各方利益原则。在公司收购中要平衡好各方利益,包括社会公众利益,公司员工利益,潜在的可以受影响的方面的利益等。     以上准则的制定,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配套同时进行。     公众公司收购准则,应适用于所有股份公司及事实上的公众公司,且应定有明确的和可操作的析辩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