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游客买保险 游客出事谁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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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11:08 法制日报 | ||||||||||
郭敬波 侯庆学 今年5月2日,王先生到放心游旅行社联系旅游事宜。根据放心游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分解表,王先生很快与旅行社达成了5月3日至7日游览普陀山等地的口头合同,并预付了10人的旅游费7000元。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表中还注明了“旅游价格包含了人身保险费”。
5月3日上午,放心游旅行社组织包括王先生在内的10人旅游团出发。5月5日晚,该旅游团在普陀山下的一个饭店住宿后,王先生及其子王东(14岁)与其他人到距饭店不远的普陀山某海滨浴场游玩。18时30分左右,王东因不慎被海浪卷走,直至同月9日尸体才被发现。为此,海滨浴场给王先生赔偿了浴场门票保险金额5万元和其他费用3万元。 王先生回江都后,在处理王东的善后事宜时发现,放心游旅行社在旅游团出发前并未给王东投保,而是事后补办的投保手续,保险公司拒绝给王先生理赔。为此,王先生与放心游旅行社发生纠纷。 游客起诉,一审判决旅行社违约 王先生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给付30万元保险金额的损失和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放心游旅行社辩称:王先生和其子去海滨浴场游泳,既不是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项目,也不在旅行社安排的时间内。王东死亡后,王先生已从事故单位海滨浴场获得赔偿。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适用条款,王东不满16周岁,不能参加保险。要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和放心游旅行社就旅游的期限、目的地、人数、待遇等达成口头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放心游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为游客办理保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放心游旅行社称王东不满16周岁,不能参加保险,这已经被放心游旅行社给王东补办了保险的事实所否定。王先生由于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王东意外身亡,王先生作为受益人本可以得到30万元保险金,但因为旅行社的违约而不能得到,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旅行社赔偿王先生可得利益损失30万元;二、驳回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旅行社依法应当赔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的安全,提示安全注意事项,防止危害发生,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王先生履行了预付费用的义务,放心游旅行社履行了组团出游的义务,合同已经开始履行。无论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看,还是从旅行社的旅游行程分解表看,旅行社都应当在旅游出发前给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办理保险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旅游者交纳的旅游费用中。放心游旅行社没有按时履行此项义务,而是在王东死亡事故发生后补办,是违约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规定和旅行社事后补办的旅游意外保险中的约定,旅游意外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为30万元,这是王先生的可得利益,也是放心游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 一审认定放心游旅行社违约,判决其赔偿王先生的可得利益损失,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应当维持。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意外保险是强制保险 国务院于1996年10月15日发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责任保险暂行规定》第四条也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旅游意外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旅行社必须为游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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