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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中西部发展的新契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11:03 商务部网站

  2000年6月,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成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全面对外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对中西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加大利用外资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4年9月1日,在对《目录》进行修订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中西部目录》)正式施行。国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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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委外资司司长穆虹在接受《中国投资》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政策将带来——

  外商投资中西部发展的新契机——访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司长穆虹

  ○ 本刊记者 秦凤华

  记者:《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发布以来,对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产生了哪些影响?

  穆虹:2000年6月制定发布的《中西部目录》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全面对外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中西部目录》利用产业政策,分区域、有重点地引导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的工作,对中西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加大利用外资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西部目录》施行4年来,中西部地区不仅在外商投资数额上明显增加,在产业结构上也进一步优化。其中,在西部地区优势资源开发和中部地区现有生产能力优势发挥等方面,促进作用尤为明显。例如,四川、云南动植物药材资源丰富,在过去几年中,外商投资医药行业有较快增加。吉林、湖北和重庆等省市围绕汽车和相关零部件产业吸引了大量外资,使得此类行业成为外商投资最密集的行业,有力带动了上述地区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发展。地处中部的江西、湖南省,以国家指导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为导向,结合本省实际,找准利用外资的战略定位,努力营造“成本低、回收快、信誉好、效率高”的投资环境,积极承接沿海外资向内陆转移,实际利用外资连续3年增长两位数以上。

  但是,《中西部目录》只是国家优惠倾斜政策,吸引外商投资还需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产业配套能力、技术管理人才以及服务质量等环境支持。受地缘限制和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制约,原目录中一些条目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就整体而言,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仍然处于低水平增长的状态。《中西部目录》施行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总额虽有所增长,但在全国所占的比重没有大的改变。截至2003年底,在全国累计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中,东部地区占86.27%,中西部地区仅占13.73%。2000-2003年中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国的比重在9%左右,而西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比重由4.55%下降到3.22%。这些问题也反映出原有的《中西部目录》需要根据经济发展、市场环境和产业政策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才能使政策效果充分显现。

  记者:修订《中西部目录》的依据是什么?

  穆虹: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领域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2002年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做出了重大修改,2003年以来国家针对经济生活中一些突出的结构性问题采取了加强宏观调控的措施。为了顺应上述变化,《中西部目录》需要加以修订。

  同时,地区产业结构发生变化,特别是中部地区承接产业梯度转移的能力明显增强,继续修订、完善鼓励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的区域性政策十分必要。

  《中西部目录》的修订和施行还是贯彻、落实新一届政府关于加快西部地区开发和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重要措施,对推动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具有重要作用。

  记者:在修订《中西部目录》时遵循了怎样的原则?

  穆虹:修订《中西部目录》过程中,主要把握了4条原则:

  一是比较优势原则。所列条目充分体现了对中西部地区具有丰富的特定资源和特色产品、现有合资合作基础较好的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支持。

  二是产业导向原则。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近期又有外商投资意向的重点项目和企业,使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限制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产业和产品。

  三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止严重污染企业和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的落后工艺、设备向中西部转移。

  四是扩大开放原则。《中西部目录》大幅度增加了中西部地区鼓励类条目数量,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注重与我国入世承诺和对外开放整体部署相一致。

  记者:新《中西部目录》鼓励外商投资的内容主要涉及哪些领域?与原《中西部目录》相比有哪些变化?

  穆虹:新《中西部目录》共列具体条目267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分类办法,对相同行业、产品的条目进行合并后,实际上在已有鼓励类条目(262条)基础上,中西部地区增加了鼓励类条目106条,主要包括4个领域:

  特有矿产资源开发。全国矿产资源探明储量绝大多数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合理、经济、安全、高效地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拓展加工产业链,是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的重点。如硼砂、硼镁石矿、铬矿的开采与加工、钨钼深加工、镍矿勘探开发等。

  退耕还林还草及粮食、特色动植物资源深加工。优越的综合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是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的优势。如粮食、油料种子开发、油脂深加工、茶叶综合加工、枸杞种植及深加工、甜菜糖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等。

  加快地方优势产业发展。巩固和扩大中西部已有的产业比较优势,促进产业升级和企业竞争力,是利用外资的重点之一。如汽车零部件加工、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片式固体钽电解电容器生产、民族特需产品等。

  扩大社会服务行业开放。促进传统服务业向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业转化,也是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的重点之一。如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旅游景区(点)开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经营、草原生态、冰雪旅游资源及森林旅游资源开发等。

  记者:《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穆虹: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是修订原目录的依据。根据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新的《中西部目录》均为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两者配套实施,但也有3点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新《中西部目录》仅适用于中西部地区的上述企业。

  编制方法不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允许类不列条目),而《中西部目录》所列条目均为鼓励类。

  条目股比限制减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包含股比限制的条目共48类,而新《中西部目录》要求中方控股的条目仅6类(28条),分别是钡盐生产(山西、湖南、贵州),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中西部20个省、市、区),粮食、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安徽、陕西),硼砂、硼镁石开采和加工(西藏),铬矿的开采与加工(西藏),碳酸锶、金属锶等锶盐生产(青海)。

  记者:在鼓励外商投资“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时,为什么要强调“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穆虹:“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是中西部地区各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一项重要举措。“大中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条目。近年来,部分中西部地区城市在吸引外资参与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等市政设施建设和经营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外资对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表现出了较大的兴趣。为加快中西部地区城市建设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决定将此项列为鼓励发展的优势产业,享受鼓励类项目的待遇。

  考虑到市政设施建设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并涉及公共产品服务价格问题,这方面的改革正在尝试和探索中,扩大开放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对大中城市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在放宽了对一般性城市(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外商投资股比限制的同时,仍然保留了“大中城市中方控股”的要求。

  记者:我们注意到,新《中西部目录》中各省的产业目录都新增了“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和“公路旅客运输”,增加这两个条目是出于什么考虑?有何意义?

  穆虹:中西部地区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增加“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这一条目,有利于充分发挥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地方居民收入、增加就业,也有利于引入市场化机制,将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相结合。

  中西部地区公路发展不足,制约了地区经济的交流和发展。增加“公路旅客运输”这一条目,可以带动运输及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推动地区经济的进步。

  此外,增加这两个条目,有利于促进传统服务业向市场化、产业化转化,这也是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的重点之一。

  记者:外商在中西部地区投资新《中西部目录》中所列产业时,能享受到哪些优惠政策?

  穆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中西部目录》是指导审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之一,属于该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的鼓励类项目的相关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例如,属于新《中西部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若投在中西部地区,在规定的范围内,其项目项下进口的设备和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现行进口税率测算,为投资者节省设备投资约30%左右。

  记者:在新《中西部目录》生效后,原有目录的废止是否将影响到在新目录生效前批准的项目?是否会影响其享受有关政策?对于符合新《目录》规定的在建项目有何影响?

  穆虹:根据新《中西部目录》规定,自该目录生效之日起,2000年发布的《中西部目录》同时停止执行。新目录生效前按原目录批准的项目,仍按原目录规定享受有关政策。符合新《中西部目录》规定的在建项目,可按照新《中西部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记者:在保护外商投资权益的同时,如何合理利用我国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还要防止各省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穆虹:各有关方面依据《中西部目录》审批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项目时,要全面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现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要注意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改善,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严重污染企业和被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向中西部转移,坚决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生产能力。(此文得到国家发改委外资司政策法规处的大力支持)来源:中国外资网

  (信息来源:驻新加坡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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