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化论争:“民营化”绝不是“魔鬼现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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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10:2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吴国平 国有企业曾经在我国占有绝对主导的地位,也曾经创造过灿烂的辉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部分国有企业包袱沉重,效益不佳,因而很自然地成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对象。
对国有企业实施产权改革,允许外资、民资进入,即实行所谓的民营化改造,历来是一个充满风险和争论的问题。这些年的争议虽然有所缓和,改革也已经进入到了实质操作的阶段,但香港长江商学院教授郎咸平对“民营化”的“发难”,突然又在中国学术界引发了一场不大也绝对不算小的争论,各媒体已将其炒作得沸沸扬扬。 真理越辩越明。充分展开对“民营化”问题的争鸣与探索,对有效推进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其实只有好处,绝无害处。 国企“民营化”绝不是“天使降临”。千万不要天真幼稚地认为,我国只要对国有企业一实施“民营化”改革,中国经济社会领域的所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郎咸平教授所列举和未曾列举的国企民营化改革的种种弊端,如引发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诱发民营企业的种种违法现象、剥夺广大国企职工的福利等等,都是事实。从这方面来看,郎咸平教授提出要审慎对待国有企业产权的“民营化”改革是不无道理的。 然而,必须强调,国企产权的“民营化”改革也绝不是“魔鬼现身”。大量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表明,尽管“民营化”改革有其不完善的一面,但符合发展规律,对经济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和发展产生诸多积极的影响:一是盘活国有资产,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明晰产权,形成企业创造和积累财富的永不衰竭的动力机制;三是落实民资、外资的“国民待遇”,努力营造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四是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切实化解就业难;五是开创国家财政收入的源泉,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税收;六是培育真正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市场主体,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等等。总之,“民营化”的积极作用不能低估,也不可以替代。鉴此,郎咸平教授把“民营化”改革“妖魔化”,提出要力劝中央政府改变国企改革方向,立即停止“民营化”改革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难以让国人接受的。 但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民营化”改革既可以变成“天使”,也可以变成“魔鬼”。它究竟朝哪个方向变化,则完全取决于改革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经验表明,促使“民营化”改革变成“天使”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建立全国性的国有资产公开竞价拍卖市场;二是形成完备的国有产权法律制度保护体系。因此,我们的正确选择,就是在始终坚持“民营化”改革方向不动摇的基础上,着力抓好培育市场和完善立法两大方面的工作,积极为大面积的国企产权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条件和社会环境。 首先是抓紧建立公开透明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这一市场,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如互联网等),向全国及时披露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信息;同时实行公开竞价制度。绝不允许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全的条件下进行少数人的暗箱操作。这是确保国有企业产权“民营化”改革成功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其次是抓紧建立健全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保护制度。一是要制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的界定、管理、交易、法律责任等等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规范国有资产的运行和产权交易的操作。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司法追偿制度,明确国有资产流失中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完善刑法的调控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侵害国有资产案件督促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权,切实加大对非法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的惩治力度。三是要建立健全反“内部人控制”的法规制度体系,完善国有公司和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漏洞。四是要完善反洗钱立法,严惩各种形式的洗钱行为,最大限度地抑制国有企业主体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的动机。 (作者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主任)(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