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利好”:类别表决制重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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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09:09 上海青年报 | |||||||||
继“新股询价”之后,中国证监会很可能推出的下一个政策“救市”举措是“类别表决制”———一个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分开投票的制度。 重大决策须获得50%流通股同意 据悉,讨论稿(草案)中的特定事项基本锁定于一些中小流通股股东与控股非流通股股
草案还规定: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境外上市等再融资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包括网上投票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换言之,只要两次表决中有一个表决不同意,上述事项就得流产。如果真如此,这的确称得上是一个空前的“利好”。 表决内容不会涉及太多 就现有的信息来看,证监会内部有一种意见认为,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内容不会涉及太多,而当初之所以拟采取类别表决制,是为了与全流通配套。分析人士认为,最终类别表决制是否将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境外上市等再融资纳入其中,决定了证监会下一步间接“救市”成败的关键。 分析人士表示,证监会很可能先在某些股票上进行试点。 背景回顾“类别表决制”消息首先出现于去年12月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在一次会上透露,由于上市公司恶意再融资引起的对流通股东利益保护的讨论,已经使有关部门着手引入分类表决制度。在去年的招商银行转债发行风波中,尽管持有3亿多流通股的数只基金显示出团结的力量,但还是在数量更多的非流通股面前“寡不敌众”。 (傅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