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转让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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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08:22 北京青年报 | |||||||||
国资委出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报讯 昨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而昨天国资委出台的通知可以说非常及时
第二,转让、受让双方应持国务院国资委对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的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批准文件等,按照规定程序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转让方还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产权交易机构中披露产权转让信息的时间。 作者:范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