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数码(600700)更正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06:0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04年9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的《编号:2004-21号陕西煤航数码测绘(资讯 行情 论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来应该为《编号:2004-22号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因工作人员向报社传送电子
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法罚字第127-1号)。根据《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该《事先告知书》称:本公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一案已经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我会拟对你们作出如下决定:(一)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二)对你公司处以罚款60万元;(三)对董事长宋理处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四)对时任总经理王海宁和财务总监刘晏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20万元;(五)对董事王达、强福庆、杨存武、姚瑾瑜、姚清祯、张文若、顾喜莲、邹发全、谭克龙以及董事会秘书穆耀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 同时,根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我会拟认定当事人宋理、王海宁和刘晏为市场禁入者,并拟对宋理实施市场禁入五年,对王海宁和刘晏各实施市场禁入三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你们对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同时,对宋理、王海宁和刘晏拟实施的市场禁入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也给予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 该《事先告知书》所述内容并非中国证监会最终决定,本公司及有关人员将在有关时效范围内对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最终处罚结果需由中国证监会作出。 公司对上述工作失误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不便深表歉意,请投资者给予谅解。 特此公告 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九月十四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