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程序尚存疑问 银行业慎对货币市场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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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06:0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对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予以规范,这意味着日渐受欢迎的货币市场基金将得到更快更健康的发展。对于在货币市场基金推出之初已经痛失先手的商业银行来说,这理应重新燃起迅速进入该领域的热情。但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个别银行正在悄悄推出带有准货币市场基金性质的理财产品之外,绝大部分银行还没有实质性动作。
准入程序存疑 早在去年5月和7月,南京商业银行就联合了江苏省内11家中小银行和省外6家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了两只具备准货币市场基金性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联合投资项目,投资范围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引起人们关注。 今年又有一家银行推出两期分别针对个人投资者和企业的投资理财计划,投资范围也是短期债券回购和央行票据回购等金融工具,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类似。此外,中国银行交易中心结合银行间债市投资理念,向企业客户推出了债券宝理财业务新品。该债券宝进行短期资产匹配,主要投资于短期央行票据、中短期金融债品种。 不过,南京商业银行的那个投资项目为期一年,现已到期,目前尚未有新的有关投资项目推出。该行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出台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里并没有提到货币市场基金的发起和成立问题,由于对新规定还没有全面理解,因此目前没有新的打算。 与这几家银行悄然挺进货币市场基金不同的是,大部分银行还在研究或等待。一些银行表示,他们一直在关注,但不忙赶着第一批开展这个新业务,先看看其他行再说。有的则认为,目前对商业银行的口子还是没有放开,只能等待。 就这个准入问题,记者同人行相关部门的一位人士进行了探讨,发现在已有的法律规章中,没有明文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必须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也就是说,法律没有商业银行不得成立货币市场基金的禁止性规定,只要获得管理部门的批准,商业银行成立货币市场基金只是程序问题。这一点已经为监管高层所肯定。在去年一次会议上,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戴根有就表示,银行可以提出成立货币市场基金。 三种介入模式 银行对介入货币市场基金迟疑不决的另外一个因素,是对以何种方式开办这个业务的问题还拿捏不准。 对商业银行涉足货币市场基金业务,研究人员设计了以下几种模式: 模式一是商业银行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开办货币市场基金业务。有关银行业人士认为,商业银行能否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关键还在于《商业银行法》43条的有关规定。不过,一旦商业银行组建基金公司作为一个特例获国务院批准,那这一限制就可轻松逾越。 模式二是通过设立货币市场存款账户来开办基金业务。与货币市场基金相比,该模式能够开立支票,具有结算功能的优势,既满足了客户流动性的要求,又提高了客户的资金收益。 模式三是集合型资金信托模式,即商业银行通过内设的资金交易中心或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发行和管理准货币市场基金,通过内设的基金托管部门负责托管。 期待相应法规 有关银行研究人士认为,从法律关系看,受托理财项目体现了集合型资金信托关系,遵从《信托法》的基本要求。从投资范围看,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领域,如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和央行票据等。因此,当将投资范围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和票据市场时,商业银行通过集合型资金信托模式发行和管理准货币市场基金,并不存在所谓的市场准入问题。 当然,招行有关人士还提出,如果采取集合型资金信托模式,发起设立货币市场基金,首先需要相应的法规来规范商业银行受托理财行为。监管部门应研究、制定和颁布有关管理办法,将人民币和外汇集合型受托理财业务一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上海证券报 记者 朱莉 朱兆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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