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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通不应在中小板作试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 15:30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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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时间来,谈到中小企业板块的制度创新时,市场上似乎有“在中小企业板做全流通试点”的说法。我认为,这是不可取的。

    选择全流通的试点,并不一定要以中小企业板为样本,也不一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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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为首选,所有制形式不应该成为划分是否应该进行全流通试点的标准。

    如果有更科学的试点方法,笔者认为应该从股权结构的角度来选择试点的上市公司。比如说非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相对较小的上市公司,可率先进行试点。这种试点方案首先考虑的就是大家普遍关心的市场承受能力问题。因为,非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权重越小,其对市场冲击的力度也越弱,全流通之后其股价的变化程度也越小。而对于那些非流通股占总股本权重较大的品种,则建议先采取定向回购的形式使其权重降低,到一定时候再进行全流通,这样一方面会减少对市场的冲击,另一方面即使全流通时的定价较高,流通股东的损失也不大。

    可以预见,新股发行的速度肯定比解决股权分置的速度快。建议在今后的新股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上都明确提示,发起人股将在国家政策规定时间内上市流通,而且不会对流通股股东做出补偿,请投资者仔细考虑这个情况后,分析上市公司的发行定价,决定是否申购该股票。而发起人股可在上市三年后,像职工股那样上市流通,或分批流通。这样使投资者对新股产生了全流通预期,就不容易出现高溢价的市场预期。同时,发起人股三年后流通,给市场一个缓冲期,对目前还未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股票的震动也不会太大;同时,还鼓励了发起人经营好自己的公司,避免出现一上市业绩就变脸的情况。

    

武汉 余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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