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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阻碍了信托业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 10:24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作为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业,在总体良好发展的态势之下,近年出现了一些“不协和音”,成为行业发展的阻力。行内人士认为,边缘化以及监管政策不完整等问题是阻碍发展的主要因素。

  本报讯记者贺朝晖实习生温胜波报道:在过去短短的20年里,我国信托业已经历了五次整顿。随着今年庆泰信托、金新信托的相继出事,人们不禁要问,又要进行第六次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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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整顿了?信托业目前真实的现状如何?日前,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门走访了某信托投资公司的副总裁L先生。

  良性发展是主流

  记:L总,听说你过去在银行干过,做过证券公司的老总,现在又从事信托工作,就你十几年来的经历,你认为目前的信托业是难做还是好做?

  L:当然是好做。因为信托业毕竟是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是颇具发展前景的行业。

  记:但前几天还有报道说信托公司惨淡度日。怎么你会说信托业好做?

  L:你所说的现象确实存在,但近两年来,信托公司的业务还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我这里有一组数字:到2003年底,全国登记的信托机构已有59家,信托机构的资产总量约2500亿元,其中信托资产1600亿元,负债480亿元,自有资本980亿元,资产负债率49%,从业人员4000人,全行业利润约16亿元,利润人均约4万元,平均每家公司利润近3000万元,大大高于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因此甚至有人认为“信托业的春天来了”。

  边缘化是阻碍发展的主因

  记:但人们对今年连续出现的庆泰信托、金新信托事件却是耿耿于怀。

  L:不可回避的是,信托业事实上正面临着边缘化的趋势,它已成为阻碍信托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也是为什么去年以来信托领域不断爆出丑闻的原因所在。

  首先,现在信托机构仍是银行的补充,在金融体系中只起一种拾遗补缺的作用。其次,现阶段很多所谓创新的信托产品主要是规避现有法规的某些限制,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甚至有一定的违规之嫌。如在某些MBO收购案例中,虽然一些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直接出面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获得控股权。按照《收购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披露上市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但信托公司则以替委托人保密为由拒绝披露,这无疑不利于信托树立诚信形象。又如推出法人股投资信托,虽然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但这却与目前法人股不能由自然人直接持有的法律规定相冲突。以上种种尴尬已使得这些信托创新的意义不能不大打折扣。

  从信托产品的数量看,边缘化表现为信托机构所能起的作用非常有限。至2003年底,全国信托投资公司共发售信托产品约400个,募集资金约300亿元。然而,与证券、基金相比,2003年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共募集资金约900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则募集近600亿元,若与银行2003年上万亿元贷款相比,信托机构在发挥自身作用,促进经济繁荣中所起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

  从信托产品的质量看,边缘化表现在发展速度有限。虽然目前全国信托机构共有1600亿元的信托资金,但大部分属于信托机构清理整顿由委托贷款转化而来,属于单一资金信托业务,而真正属于近两年发展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规模也才300多亿元,与只有6年历史却有3000亿元管理规模的证券投资基金业相比,发展速度显然有限。

  再从信托业务产生经济效益来看,目前全国信托机构90%多的利润并非真正来自“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而是历史上信托公司对外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和信托机构与近年来新设的控股实业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托利润仍未成为信托公司核心盈利来源。相同业务范畴和同质化客户的竞争对手不断涌现,令信托业遇到了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基金业的强有力挑战,信托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的优势不断丧失,业务空间受到很大的挤压,市场环境并不宽松。如果信托公司不进一步细分信托市场,立足优势领域,发展专属性业务,加大市场开拓和机制创新力度,则在与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理财机构的竞争中必将拱手让出大部分市场,信托业将会被基金业、资产管理公司取而代之。

  此外,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业务的唯一受托人受到了法律的挑战。从理论上来说,信托制度的组织中枢应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如果不能把信托的本来面目告诉世人,如果不能以信托业务为本业参与市场竞争,就丧失了组织中枢作用,泯灭了信托的社会价值。《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从组织法的角度确立了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主体地位。然而,信托制度的优势并不能保障信托投资公司占有优势。《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作为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又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信托投资名义从事信托业务,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便为其它业务机构开展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信托业务为其它机构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所以我们说,信托制度的优势并不等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优势。因此,我们看到,证券投资基金、养老保险基金业务虽然均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但是该项业务的管理人却是基金管理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

  边缘化的表现还有一个就是信托受益权凭证作为有价证券的法律规定未明确,限制了信托机构业务的规模化与规范化。

  监管和制度的缺陷同样成为阻力

  记:有人认为,监管政策不完整和信托制度的缺失是阻碍信托业发展的第二大因素?

  L:是的。从信托本身所固有的法律功能特性看,它是一把“双刃剑”———社会价值与破坏力经常交织在一起。信托具有独特的破坏隔离功能(委托人的债权人、受托人的债权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交给委托人的财产———信托财产不能追及)、信用提升功能和权利形态转化与分解功能。这些功能使信托具有高度的弹性、灵活性和个性化特征,最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有浓重的私法自治色彩。如果监管不力或引导不当,它可能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这是信托固有的创造、反抗性格的体现。因此,比较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产业,信托监管最难。

  目前监管层对信托公司开展业务采取了私募定位形式。但应看到,一味模仿美国监管部门对私募证券的监管方式,并不合乎中国国情。首先,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广泛,对所有业务采取统一模式,并不区分实业投资、证券投资、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不同信托业务的差异,并不利于行业发展和信托机构与其他机构的竞争,也不利于信托行业风险控制;其次,信托业在中国发展近20年,有着不良的记录和不好的经营业绩,是一个给人不太透明的行业,因此不实行强制性的公开信息披露,根本无法塑造行业的良好形象,不利于投资人信心的恢复;第三、美国的私募监管也有严厉监管的措施,并非放任自流。

  记:信托制度缺失是怎么一回事?

  L:如果说监管政策的不完整是造成新的信托业风险的主要外在因素之一,那么信托制度的缺失更加剧了新的行业风险的形成。目前信托机构的信托登记并没有建立,可以想象,在信托产品风险爆发之时,信托机构将承担巨大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信托行业的市场基础和社会价值将进一步受到损害。(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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