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收“小费”勿忘缴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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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 09:5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本报讯记者日前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如果旅游公司准备在近期实行“小费制”,就一定要按税法规定,替导游就小费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 由于导游的小费收入是现场现金收取,由游客自愿支付的,为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提醒导游在收取“小费”时应按章纳税,主动向旅行社报告,由旅行社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旅游社也应规范营运管理,把“小费”收入纳入正常缴纳个税的轨道。(红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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