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资料不作处罚依据 本市召开首次经济普查工作动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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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 09:39 商务部网站 | |||||||||
对在本次经济普查工作中违反普查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法进行处理。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被调查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有关部门对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纳税征管等各类处罚的依据。这是从9月13日举行的上海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动员会上传出的信息。
13日下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组织收看了电视电话会议实况,随后召开了本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动员大会。就本市贯彻落实《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以及《本市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总结、部署本市经济普查工作。上海市副市长、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周禹鹏在会上讲话。 市统计局局长、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潘建新对当前需要抓紧落实的工作进行了安排。他说,至7月底,本市19个区县已经全部成立了普查领导小组,组建了普查办事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普查办事机构也基本到位。 (信息来源:中国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