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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 00:2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颁布单位】公安部

  【颁布日期】20000426

  【实施日期】200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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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 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9月14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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