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政策)经济普查资料不作处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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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 15:4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15号国务院令,颁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我国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 (柴京)(观宇/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