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收“小费”勿忘缴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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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 12:46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 叶志明 通讯员 庄淑莹 冯国强)尽管相关政策还没有得到最后确认,但一些旅行社准备实行“小费制”的提法已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日前记者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如果旅游公司实行“小费制”,就一定要按税法的规定,代导游的“小费”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为此广州地税局提醒导游收取“小费”时,应谨记自觉申报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小费制”是目前国际旅游行业支付导游报酬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并已成为了一项国际惯例。在广州,继近日广东中旅宣布在VIP团试行“小费制”,建议游客如果满意导游的服务,请奖励导游“小费”以后,市内多家旅行社也表示将逐步实行“小费制”,并推出不同的导游小费收取方法。 据介绍,由于导游的“小费”收入是现场现金收取,不像支付工资、补贴那样有详细的记录或签收作为计税依据,加上“小费”的收取是由游客自愿直接支付给导游的,为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提醒纳税人在收取“小费”时应自觉守法,按章纳税,并主动向旅行社报告,由旅行社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旅游社也应规范营运管理,加强导游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把“小费”收入纳入正常缴纳个税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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