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许宗林公开谴责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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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 06:0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违规事项: 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6.7、4.1、4.4条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许宗林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未能如期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负有不可推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1、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许宗林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九月十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