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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2日 13:38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经济适用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该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济适用房面积最大80平米左右,最小60平米左右。

  这是由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共同制订并发布的我国首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该办法自5月13日颁布起开始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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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

  《办法》针对长期以来经济适用房备受争议的有关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严格界定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从而改变了1998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要求采取扶持政策,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以经济适用房来解决大多数人住房的政策导向。《办法》还对争议最多的供应对象和面积标准做出明确规定,要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符合一些条件,其中包括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将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

  《办法》还首次规定经济适用房可以实行租售并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为符合条件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更多选择,特别是使一部分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防止购房人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进行牟利,《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具体有各地规定),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而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则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为了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购买进一步透明,《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必须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由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同时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都增加了申请、审批程序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监督。

  《办法》还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据了解,自1998我国开始建设经济适用房,至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累计竣工面积4.77亿平方米,解决了600多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江苏、山东、湖南等省市分别为40多万户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经济适用住房。1998-2003年,居民购、建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累计支出金额超过5000亿元。北京市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金额达到91亿元。作者:王晓华作者单位:经济参考报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5-14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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