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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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 06: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逐条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大会通过逐条表决的方式通过对公司《章程》第13、40、44、67、72、75、117条进行修改并删除第121条。并同意对上述具体内容修改及删除后,公司《章程》原有章、节、条、款、项、目以及章程中援引内容的序号将依次顺延作相应调整。 0股反对,0股弃权,79,381,849股同意(其中B股34,284,8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100%。 (二)、审议通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公司经营运作,股东大会同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0股反对,0股弃权,79,381,849股同意(其中B股34,284,8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9月10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