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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 06: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丽珠集团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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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在珠海度假村酒店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381,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4%(其中B股34,284,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会议由副董事长易振球主持,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逐条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大会通过逐条表决的方式通过对公司《章程》第13、40、44、67、72、75、117条进行修改并删除第121条。并同意对上述具体内容修改及删除后,公司《章程》原有章、节、条、款、项、目以及章程中援引内容的序号将依次顺延作相应调整。

  0股反对,0股弃权,79,381,849股同意(其中B股34,284,8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100%。

  (二)、审议通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公司经营运作,股东大会同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0股反对,0股弃权,79,381,849股同意(其中B股34,284,8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9月10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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