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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600887)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 06: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民生银行(600887)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10日在北京京都信苑饭店召开。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和股东代理人2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787,215,3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率为53.7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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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决议

  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对次级债券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对象、方式、有效期等内容进行了表决。会议决定通过该项议案及《公司次级债券发行方案》。

  《公司次级债券发行方案》详见2004年8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04-035)。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787,215,385股,占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分析的决议

  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决定通过该项议案,同意本次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资本,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计入公司附属资本,纳入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具体募集资金的使用,将主要用于调整本公司资产结构,增加流动性较好的资产,以兼顾流动性和收益性,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787,215,385股,占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关于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决议

  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议案》,决定通过该项议案,同意以下授权:

  (一)发行授权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次级债券的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会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发行条款作适当调整,其授权期限自本次次级债券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一年。

  (二)在发行额度内特别授权授权行长董文标代表本公司办理本次发行次级债券的相关事宜,并授权行长董文标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发行条款作适当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金额的确定、债务期限、在利率区间内确定发行利率等);并授权行长董文标采取为完成此次发行所需的其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必要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人士)。其授权期限自本次次级债券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一年。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787,215,385股,占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控制关联交易若干规定》的决议

  会议审议了《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控制关联交易若干规定(草案)的议案》,会议决定通过该项议案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控制关联交易若干规定》,并于通过之日起实施。该规定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 w. s s e. c o m. c n。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787,215,385股,占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因本公司部分发起人股东股权转让和股东名称变更等事项引起的工商股东名册变更的决议

  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因本公司部分发起人股东股权转让和股东名称变更等事项引起的工商股东名册变更的议案》,会议决定通过该项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因法人股权转让及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等事项引起的工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771,997,780股,占有效表决权数的99.454%;反对:0股;弃权:15,217,605股,占0.546%。

  六、关于授权董事会因本公司住所变更到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核准、批复、变更等事项的决议

  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因本公司住所变更到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核准、批复、变更等事项的议案》,决定通过该项议案,由现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邮政编码:100031)。授权董事会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核准、批复、变更等手续,并变更公司章程。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787,215,385股,占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9月11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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