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经济责任审计管理立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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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 06:1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 国资委日前制定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
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上海证券报记者卢晓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