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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经济责任审计管理立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 06:1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北京消息 国资委日前制定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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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上海证券报记者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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