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众均收入”确定教育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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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 19:30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孤帆 不久前,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提出了中国高校收费政策应该遵循的三条原则,其中一条是“承受原则”,即“一定要考虑到社会、学生家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不允许把标准定得过高”。
那么,教育部是如何把握这个标准的呢?张保庆说:“我们在1999年确定了按学校日常运行成本的25%来确定收费标准。”这就是说,教育部是“根据成本来确定价格”的,至于这个价格是不是所有有消费需求的人都能够承受的,按这样的标准收费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后果,虽然不能说完全不在标准制定者的视野之内,但显然不是考虑的重点。 然而教育作为公益事业,应该以“人均收入”而不是“学校日常运行成本”作为确定高校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但现实并非如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从1989年到2001年,中国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实际增长了2.3倍,但同期大学学费的实际涨幅为25倍至50倍。这种巨大的涨幅之所以能够出现,显然是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只计算了成本,而没有计算“收入”的结果。 不过,考虑到中国目前的贫富悬殊问题已经相当严重的现实,即便按照“人均收入”来制定收费标准,仍然有可能产生“富人子弟毫不在乎,穷人子弟望而却步”的社会效果。因为这个标准可能会被人数很少但握有巨量财富的富人拉高(根据樊纲教授提供的数字,在20万亿左右的国内金融资产中,40%的资产被只占总人口6%的少数高收入阶层所占有),乃至大部分的实际收入还在“人均收入”之下。所以我觉得在这里有必要引入“众均”的概念来取代“人均”的概念。 所谓“众均”,指的是大多数人的平均。比如,按照樊纲教授提供的数字,我们在计算“众均金融资产”时,就必须把那6%的高收入人口和属于他们的8万亿金融资产排除在外,而以94%的人口为基数和12万亿金融资产为总量来计算。这样的数字才最能反映大多数人真实的富裕水平。此外,考虑到中国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异,还应该细化到“城镇居民的众均收入”和“农村居民的众均收入”,然后再分别根据这两个不同的数字,确定不同的教育收费标准。 按照“众均收入”来确定收费标准,才能真正体现教育作为“一个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教育部部长语)的本原意义。目前困扰我们的“贫困大学生”问题、毕业生不归还助学贷款问题、大学逐步蜕化为“富家子弟乐园”问题等,都可以迎刃而解。惟一的问题在于,按照“众均”的标准来收费,肯定不够大学的成本,差额的部分需要政府来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