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出台新的《对外直接投资担保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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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 17:27 商务部网站 | |||||||||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求,鼓励德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德政府对《对外投资担保条例》进行了修订,放宽了对德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担保的条件。新的对外投资担保条例已于2004年9月1日生效,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增加可予担保的对外投资方式,德企业如购买国外有固定利息的长期债券、特种经营许可等也可申请政府对外投资担保;
二、扩大对长期商业贷款的担保形式,允许企业多次、分批使用投资担保,以帮助企业解决投资项目初期经常遇到的流动资金不稳定的问题; 三、明确战争情况和恐怖风险的区别,只有对投资目的国局势产生持续影响的恐怖行为才能被视为具有政治动机的战争风险;德企业可单独就某项恐怖行为申请担保,但保费略高; 四、原则上同意对有投资目的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出具的支付承诺的投资项目提供担保。 五、提供损害避免服务,即在投资目的国发生危机时,联邦政府将积极协助企业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地保护投资商的利益,帮助德企业顺利渡过危机时期。 (信息来源:驻汉堡总领馆经商室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