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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可以成为“纳税人”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 09:06 中国经济时报

  翟春阳

  我向来对“增加官员腐败成本”的说法不以为然,我认为更确切的说法应是“增加官员腐败风险”或者“增加官员腐败难度”——官员腐败,是没有“成本”的,他所投入的是“权力”(制度给了他权力),而权力的使用是不会有损耗的,不会因为腐败了若干次之后权力就会减弱或消失;官员腐败,权钱交易,除了利用制度赋予他的权力之外,他自己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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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付出任何“成本”。如果最终不被绳之以法,腐败总是有赚无赔。

  所以我看不懂,某“反腐专家”所称“遗产税将直接增加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这个“经济成本”到底指的什么。一个贪官,贪了1000万,征他99%的税,只给留他10万,照“反腐专家”的说法,990万就是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于是,“反腐专家”一厢情愿从贪官的角度推想:贪了1000万,实得只10万,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就不贪这么多了。于是,“反腐”大业大功告成。

  可是,1000万赃款之中的990万怎么就成了贪官的“经济成本”?这么说贪官们还赔了不成?照此逻辑,所有走私、偷盗、抢劫,都可以如法炮制,从他们的非法所得中扣除一大部分,“增加”他们的“经济成本”,于是这些犯罪分子就都意志消沉,金盆洗手,从此天下太平。但我想,唯一的可能是,变本加厉——税率越高,就越要扩大应税收入,以确保税后利润。

  真是何其荒谬乃尔!让人一时无言。我不由联想到“廉政账户”,忽然意识到那是一种“自觉申报”,“遗产税”则是主动征缴,所谓“制度创新”,却不过是老调重弹;而“经济成本”云云,乃是花样翻新必不可少的说词。当然,此番“制度创新”,“新”在征“税”,是利用“税收杠杆”反腐。用“专家”的话说,向腐败收入征遗产税,乃“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但我很想向“专家”建言,与其在贪官死后征遗产税,何如在贪官生时征所得税呢?“好人不长寿,坏人活千年”(当然也有人说腐败将有损身体健康),用“遗产税”反腐有嫌迟钝,总不如征所得税立竿见影。

  “遗产”与“腐败收入”本不可同日而语,遗产税的征与不征,属于国家税收制度的范畴,与政治殊途。我不明白,遗产税的征与不征,为何要与反腐扯在一起。税收,固然可以作为一种“杠杆”调节市场,但有一个前提,它所调节的对象是“合法”的市场主体与市场行为。遗产税的对象是“合法收入”,私有财产保护的对象也是“合法的私有财产”,向腐败收入征税,不管是什么税,都必然使腐败收入即非法收入、违法收入“合法化”,其实质也就是让腐败行为“合法化”——这不是“反腐”,而是对腐败的保护!

  有人会说,“腐败”的个人与收入是不易确定的,所以才采用税收的形式反腐,而并非要使腐败收入合法化。但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并非只针对政府官员,不管制定怎样的税率,税率都是普遍的,只要掺杂了“反腐”的因素,就必然会“伤及无辜”,是对每一个达到起征点的公民进行“有罪推定”。也就是说,作为国家的税收制度,“遗产税”只能作为经济政策杠杆,而根本不能用来反腐,否则必将产生“反腐”与公民权利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

  “反腐专家”称,遗产税将大大增加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因为,“遗产税的开征必定会促进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制等相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其实,如果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制真可以“大大增加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国家可以通过强力进行“制定与完善”,何需一定要由“遗产税的开征”来“促进”呢?实名制也好,家庭财产申报制也罢,这些在西方政治发达国家中辅助性的制度,却总被“反腐专家”当成“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若果真是“治本之策”,我想反腐大业也就谈不上“长期性”与“艰巨性”了。

  遗产税本不宜掺杂“反腐”因素,而一提“遗产税”,“反腐专家”却口口声声说“反腐”,甚至说征收遗产税可以将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转化为国家收入。开征遗产税当然是为了增加国家收入,另一方面也是为鼓励投资,为国家税收提供更多的税源。但如果“遗产税”是以“腐败收入”为课税对象,那么“增加国家收入”的功利性将成为腐败滋生的养料。而只有在政治极端腐败的社会里,先放纵贪官污吏巧取豪夺,后由朝廷抄家没入国库,才会成为增加国家收入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用在今日未免太滑稽了吧?

  西方有句格言——“无代表,不纳税”,反之就是既纳税就应该“有代表”,就应在国家政治、社会管理程序中有自己的一席之地,那么我们可以容忍“腐败分子”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拥有他们“合法”的“代表”吗?

  “反腐专家”还称:检察机关调查表明,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腐败问题大大高于已经处理和解决的腐败问题。即使通过法律手段或行政手段使这些问题都得到清算,也可能因处理人数过多,严重削弱党的威信、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反腐专家”的这些话不免让人大为惊诧——“腐败分子”怎么成了“党的执政基础”?“处理人数过多”怎么就会“严重削弱党的威信”?能否解决腐败问题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这已是全党的共识,怎么在“专家”眼里,对腐败分子的“处理”就会“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呢?其实,什么才是“党的执政基础”,怎样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树立“党的威信”,何需赘言。至此,“反腐专家”用“遗产税”反腐的用意已清楚——要让“人数过多”的贪官们免受“处理”。

  反腐需要制度,但并非“制度”就能反腐,制度反腐的前提是制度必须是科学的。反腐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决不能与腐败行为达成任何妥协,决不能将在娱乐场所免费发放安全套的做法套用到反腐上来,而一些“反腐专家”开发出的“制度创新”,诸如“廉政账户”等,恰恰是“免费发放安全套”的翻版。现在,“反腐专家”是要建议征收“腐败税”了,“贪官”一变而成了“光荣”的、对国家有“贡献”的“纳税人”,那就只见“纳税人”而不见“腐败”,此即所谓“治本之策”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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