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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 06:1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市公司名称: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松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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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715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18号

  通讯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18号

  联系电话:024-8981168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4年9月8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变动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持有松辽汽车6704万股股权(其中社会法人股6676万股、国有法人股28万股),占松辽汽车的股本总数的29.89%;

  (四)本次股份变动系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的,持股变动的生效日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日为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本集团:指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竞买者或伟业汽车:指伟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松辽汽车:指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辽宁名成:指辽宁名成拍卖行有限公司

  沈阳中院:指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湖支行:指中国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南湖支行

  元:人民币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人基本情况

  名称: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1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1002102888(1-1)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573987-X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

  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成员企业的汽车(除小轿车)、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销售、科技开发;电子产品加工、制造;扫描仪、电脑数码视讯技术开发;企业形象策划。

  经营期限:1999年11月2日至2004年11月2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21011171573987X

  通讯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18号

  联系电话:024-89811688

  传真:024-89811259

  股东情况:第一大股东中顺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9%的股权;第二大股东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1%的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情况

  上述人员除在本集团任职外,刘兴堂先生任松辽汽车董事长兼财务总监;闫优胜先生任松辽汽车总经理;金龙先生任松辽汽车副董事长。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集团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变动前,本集团持有松辽汽车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合计为81,040,000股(其中国有法人股为14,280,000股,因被冻结,股权性质没有变更为社会法人股),占松辽汽车股本总数的36.14%,为松辽汽车的第一大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本集团所持松辽汽车股权被法院强制拍卖的事由

  1996年,松辽汽车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南湖支行申请办理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2001年12月29日,松辽汽车按照南湖支行的要求办理了上述贷款的展期,展期的期限为2001年12月31日至2002年4月10日,根据南湖支行的要求,本集团为松辽汽车展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贷展期到期后,由于松辽汽车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南湖支行向沈阳中院提请诉讼,要求松辽汽车偿还贷款本息,本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沈阳中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冻结本集团所持有的松辽汽车国有法人股1400万股。2002年11月13日,沈阳中院下发了[2002]沈民(3)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松辽汽车偿还南湖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有关利息,本集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04年2月17日,在松辽汽车、本集团均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偿还南湖支行借款本息义务情况下,沈阳中院根据[2002]沈民(3)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委托辽宁名成拍卖行有限公司对上述已冻结的本集团所持有的松辽汽车1400万股国有法人股股权进行强制公开拍卖,以偿还松辽汽车在南湖支行的借款本息,并委托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0.38元/股。

  2、股权拍卖标的

  本次强制拍卖的标的是本集团所持有的松辽汽车国有法人股1400万股(占松辽汽车总股本的6.24%)。

  3、股权拍卖过程

  本次拍卖是受沈阳中院委托,由辽宁名成拍卖行有限公司主拍。

  拍卖地点:上海市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会议室

  拍卖时间:2004年2月28日;

  拍卖结果:伟业汽车以每股0.41元的价格拍得全部的1400万股股权。

  4、拍卖股权的划转过户情况

  2004年8月11日,根据沈阳中院[2003]沈法执字第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登记结算公司已为伟业汽车竞拍购得的本集团所持有的松辽汽车1400万股国有法人股股权办理了划转过户手续。

  (三)本次股权拍卖对松辽汽车的影响

  经本次股权强制拍卖后,本集团仍持有松辽汽车6704万股股权(已全部被冻结和质押),占松辽汽车总股本的29.89%,为松辽汽车第一大股东;伟业汽车持有松辽汽车1400万股股权,占松辽汽车总股本的6.24%,为松辽汽车的第三大股东。

  第四章 前六个月买卖松辽汽车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自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本集团没有买卖松辽汽车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本集团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无此类行为。

  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优胜

  签署日期:2004年9月8日

  第六章 备查文件

  1、本集团营业执照;

  2、登记结算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4司冻114号);

  3、沈阳中院 [2002]沈民(3)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

  4、沈阳中院[2003]沈法执字第66号《民事(执行裁定)书》;

  5、沈阳中院[2003]沈法执字第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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