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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司法解释:发200条黄色短信可判3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 02:14 人民网-市场报

  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9月6日施行。

  我国刑法第363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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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如果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的1至6项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市场报》 (2004年09月10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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