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电表叫停(举案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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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 02:14 人民网-市场报 | |||||||||
本报记者 焦艳玲 家里装什么样的电能表,要由供电公司定,这几乎成了“行规”。北京市一中院日前判决供电公司的这种做法非法。此案是北京市法院审理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首例案件。涉案的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北京供电公司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电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已于近日做出了关于撤销“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的决定,并将案件
2003年底,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以北京供电公司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一中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和2000年,北京市朝阳区在进行农网一期改造过程中,赛恩公司曾分别与北京朝阳区小红门乡电管站、王四营电管站等5家电管站签订过电表的购销合同。2002年11月,北京供电公司下属的朝阳供电分公司以北京朝阳供电局的名义下发了“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明确限令所属供电所只能购买由其指定的厂家的表具。后北京供电公司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属的十八里店供电所等向天津赛恩公司出具公函,声明其隶属于朝阳供电局,按照朝阳供电局的要求,二期农网改造工程只能使用供电局指定的产品,不能向赛恩公司购买产品。 赛恩公司认为,北京供电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客观导致了与赛恩公司有合作关系的5家供电所只能与其终止合同,给赛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赛恩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供电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赛恩公司的损失2000元。 北京一中院认为,农网二期改造所需电能表由农民自行出资购买,故农民有权选择购买电能表。朝阳供电分公司要求其所属各供电所购买指定厂家的产品,实际上是行使了农民购买电能表的权利。因此,北京一中院以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发“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的行为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为由,判定北京供电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是,因赛恩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二期农网改造用表与朝阳供电分公司的任何下属供电所签订过购销合同,不能证明因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发文件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法院对赛恩公司的赔偿请求未予支持。北京一中院判令被告北京供电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北京供电公司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赛恩公司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撤销24号文件,并支付该执行案件的受理费1000元。立案后,北京一中院执行法官要求北京供电公司立即履行义务,北京供电公司履行了原告的全部请求。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市场报》 (2004年09月10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