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制度创新遭遇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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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 14:36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记者罗乔欣)昨天,北京市副市长范伯元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指出,作为促进中关村园区发展的“根本大法”,《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简称《条例》)从200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其中的一些市场化的创新性规定,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制度支持,在具体执行中遇到困难。 例如,关于中国自然人与外商合资办企业,《条例》中规定“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
关于国外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条例》中规定“境外公司可以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分支机构”,但由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等限制,有关配套措施一直未出台,使得此项规定尚未得到落实。 关于企业产权激励制度,《条例》中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经批准的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票期权”。目前,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具体实施办法,有待国家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尽管各方面一致呼吁修改《公司法》,但该法一直未修改,导致该条无法实施。 关于有限合伙和有关工商登记改革措施,《条例》在全国第一次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法律组织形式。但是,由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对于地方立法权限的限制,使得有限合伙、不核定企业经营范围、前置审批制度改革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障碍。J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