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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 09:05 中国经济时报

  蒋京议

  生态环境是具有“自然”和“社会”两种属性的统一体

  当历史步入了现代社会以后,人们开始逐步认识到,试图摆脱日益恶化的资源和环境危机,单纯依靠技术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生态的作用是极其深刻和复杂的,尽管我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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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认为生态环境的变化对社会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以至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严重威胁,确实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后果。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生态环境的变化不仅是一个自然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社会过程。既然是社会过程,它就必然与人们日常的社会实践和政府的制度安排相关联,并将从更深层次上产生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协调的强烈诉求。

  由此看来,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日益成为与公民利益休戚相关的带有普遍性和敏感性的社会问题,所以自然因素被认为是社会系统中不可排除且不断作用于社会的重要变量,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诚然,当我们能够从这一视角来认识和把握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时,就会将自然生态问题的解决从单纯的自然科学的视角(完全不排除自然科学本身的功能),转向包括社会科学在内的更加广阔的视野,这样更以利于我们从经济制度与社会机制等深层次领域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和宏观指导。

  以上分析使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国家中,离开了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其政治架构将是不完整的。因为人们已经越发清楚地认识到,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完全是在一国制度和体制框架下得以进行和完成的。所以,有什么样的制度与体制框架,就会有什么样的物资生产和人口生产,于是也就相应地产生一定的生态环境及其社会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同时也表现为一种“过程”与“结果”的结合体。作为过程,它表现为政府行为及其相关的制度安排;作为结果,它展示出了特定的社会结构,亦即通过科学方法解决资源环境等问题,使人类与自然界之间能够协调发展,并使其长期保持一种物质转换和能量流动的动态平衡状态。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尽管以往关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问题仍然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重要话题,但是由于环境问题的出现,使得这些话题赋予了新的内涵,它不仅向现代国家的社会经济结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甚至还“向我们提出了世界重新设计与组织的严肃课题”。这一趋势预示着人类社会将实现由工业文明时期相对于环境保护的失衡架构转变为有益于生态文明的制度架构的历史性飞跃。从其最本质的意义上讲,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和解决,已经或正在改变着传统的占支配地位的偏好和价值,以使民众能够获得更多的“生态社会效能感”,进而为创造出更加适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新的思维空间奠定基础。对于这样的课题,科学研究没有理由不发表意见,否则所有环境问题只能停留在“工具”或“经验”的层次之上,环境保护就将成为脱离社会发展实际的一句空话。

  市场与政府失灵是创设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根源

  一种新的观点认为,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理想之中的“帕累托状态”实际是不存在的。因为,这种状态的形成是以一系列的“假设”作为前提条件的,而这些条件又似乎达到了十分完美的程度:经济人完全理性的假设、经济信息完整和对称的假设、市场运行中充分竞争的假设,以及不存在公共物品、外部效应和交易费用的假设。当然,亚当·斯密所发现的那只“看不见的手”只能在这种“假设”中才会得以举起。而在现实生活中,理性意义上的完美条件却是难以得到满足的。特别是环境资源的不可分割性所导致的产权难以界定,使得它在相当范围内只能成为一种公共物品。既然是公共物品,它就必然与外部效应密切相关。所谓“外部效应”可以简约地理解为,在某市场主体经济效用的函数自变量中包含了他人的行为或对他人福利的影响,而社会为之付出了代价后构成了边际社会成本。实际上,这个代价应作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由该产品生产者予以支付,但是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确定产品价格只能反映边际私人成本而不能反映边际社会成本,这样就使得不同的经济主体都试图通过相同的“搭便车”的策略来实现自己利润的最大化。据此,以损害环境资源为代价的社会经济的低效率产出,完全不能自动导致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佳状态。

  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产权的缺失还限制了环境资源的可交易属性。其实,即使在产权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同样也会发生市场失灵。对此,制度经济学的“科斯定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框架。如果按照科斯的解释进行推断,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当交易费用为零时,环境资源问题的冲突必然导致交易的发生,亦即展开污染与反污染、侵权与反侵权的利益博弈。但是,市场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交易费用,因此科斯的第二定理告诉我们,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人们就会对该次环境资源交易所支付的交易费用与实际收益进行比较。如果交易的净收入大于交易费用,那么交易就会发生;反之,经济人当然不愿意进行带来负效益的交易活动。事实上,环境资源的外部经济因素具有相当大的复杂性,所以很有可能使相应的交易费用难以确定或十分昂贵。于是,环境资源交易的淡出纵容了污染行为的得逞。

  然而,市场机制在环境问题上的“失灵”为政府实施干预提供了机会和理由。当然,政府干预是有条件的:政府干预的效果必须好于市场机制的效果;政府干预的收益必须大于投入的成本。但是政府在两个“维度”上的行为,又为自身的“失灵”创造了条件。一个维度是“不需要政府干预时的干预”,另一个维度是“需要政府干预时的不干预”。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前者表现为任意干涉带来的市场价格机制的扭曲;后者表现为对环境资源自然垄断缺失公共管制。然而无论是哪个维度,它都集中发生在“政策”和“管理”两个领域之中。“政策失灵”主要体现在控制和缩小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差距的措施不力,它不仅使得社会收益直接受损,甚至影响到了社会财产的制度,以及财政、金融、价格、汇率的政策;“管理失灵”主要体现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时,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冲动使得他们往往以损失环境作为确保经济的代价。而政府一旦介入环境管理,将会导致污染者、被污染者与环境保护当局之间的博弈,从而引发“寻租”行为的发生,污染者很有可能以较小的寻租成本获得较大的经济收益,进而把自己造成的外部成本转嫁给他人或社会。有学者认为,“寻租”是一只“看不见的脚”,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一旦被“看不见的脚”踩住,政府失灵就将成为必然。

  以上对市场与政府失灵原因的分析,并不是对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有效性的否定,而旨在提示人们不要在环境保护的策略选择上作出非此即彼的决定。因为,选择越倾向于市场机制,其体制就可能面临更多的“市场失灵”;选择越倾向于政府干预,其体制就可能面临更多的“政府失灵”。而要实现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有效整合,根本出路就在于创设新的制度安排,进而使生态环境保护在经济制度与社会机制的不断创新中得到进步和发展。

  获得良好资源环境效果的关键在于制度机制的合理性和创造力

  从深层次上考虑,制度具有减少人类社会活动成本的作用,因此它对于理解人们的经济交往存在着重要的价值。而环境制度创新的意义就在于以尽可能小的环保成本实现尽可能好的环境效果。所以一种观点认为,凡是能使制度供给主体获得超过预期成本的收益,一项制度就会被创新,而且创新的不断延续和发展将构成现代社会安全感与共同体的真正基础。由此看来,一国经济的增长、生态的平衡、社会的发展,其内涵的本质就是制度的合理性和创造力。

  从实际运作的视角分析,创建环境保护经济制度的核心意义在于:通过把自然资源和环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能使市场价格准确反映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代价,进而确定恰当的边际社会成本,以刺激企业对相应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惩罚措施产生灵敏和足够的反应;同时,在合理分割企业所消费的“环境资源”产权的基础上,使他们把生产中所带来的“外部性”在明晰的产权和恰当的边际社会成本中实现“内部化”,以实现社会经济的高效率产出。然而,调整价格体系和实行环保经济政策,对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主体的决策选择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因为,经济主体存在着对不同产业方案进行选择的潜在性动力,其中价格的导引和刺激是最为有效的。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通过产业结构升级来保护自然环境和摆脱生态危机,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和政府的一项重大的战略性决策。丹尼尔认为,产业层次越高,其对环境的破坏作用就越小。因为,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知识在产业中的含量会越来越高,对有形资产的依赖会越来越小,对资源利用的强度会越来越大,所以它对大幅度提高生产率和经济集约化程度,以及对投资规模、经济增长方式的改进都将产生积极和重大的影响。

  当然,环境保护的经济制度只有在能够被使用的条件下才能发生作用,亦即对它们的应用需要政府机构、当下和未来污染者团体、越来越多的代表环境恶化受害者的非赢利性组织对这些经济政策及其手段的接受,而最终的可接受程度将取决于不同的社会力量的抗衡。事实上,这些力量之间的抗衡在本质上表现为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一种博弈,而现代政府对环境利益关系的整合,就是通过协调他们之间的讨价还价来实现妥协与平衡的过程。诚然,现存的“不平衡”将受到政府与社会的普遍关注,然而政府行为越影响利益团体,这些团体就越觉得政府与自己的目的相关,也越是积极努力地去影响政府的决策。为了使国家和政府真正成为属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力量,不至于成为少数强势利益团体的代言人,就需要建立起现代社会的有效机制,通过制度化的途径接纳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环境问题的公民参与有助于激发社会成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以进一步壮大环境保护的社会力量,从而避免既得利益集团按照自身的经济标准来影响政府的决策;有助于实现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以制止政府的自利和扩张行为;有助于克服由生态危机而激发的矛盾,避免发生政治动荡和社会冲突。

  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总体性的结论:人与自然的关系集中体现在生产力方面,其本质为科学技术;人与人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制度方面,其本质为社会价值。而人与自然的相容性决定了制度与技术一定是密切相关的。所以与其他所有制度一样,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机制并不是一种空泛的架构,它将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吉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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