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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阪本”状告市消保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 09:02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裘寅)9月6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将“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侵权一案”的《民事起诉状》,送到了肇嘉浜路301号14楼市消保委办公室。自1986年成立以来,市消保委第一次因维权信息披露而变成被告。

  该诉状的起因是,2004年7月30日,市消保委发出今年第8号消费警示———《商品傍“名牌”选购要当心》,该警示指出,部分经营者在介绍商品时采用混淆商标名称、品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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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含糊其辞,误导消费者,试图用“傍名牌”的手法来销售其产品,比如用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金阪本”牌空调混淆日本著名品牌“大金”空调的现象。

  对此,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表示,市消保委的该消费警示经新闻媒体刊播后,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不少“大金阪本”的消费者打电话来要求退货,销售代理商要求终止销售合同,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将给原告的生产和经营造成极大的损失。为此,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撤销该《消费警示》;二、在相关媒体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三、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那么,市消保委有无发布消费警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批评是消费者协会的两项职能。”《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规定:“市消费者协会应当针对本市消费投诉的处理情况和消费者的要求,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据此,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表示,2004年第8号《消费警示》是针对“傍名牌”类消费投诉的处理情况发布的,其内容客观真实,毫无违法之处,也没有贬低“大金阪本”空调质量的表述,目的是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对于两家的官司,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陶武平律师表示,大金的这份诉讼请求有两点不同寻常之处:首先,此类名誉侵权案件,诉讼请求的第一项一般都应向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行为构成名誉侵权行为”,而“大金阪本”没有这样做;其次,“大金阪本”自认为受到侵权,却没有在诉状中要求相关经济赔偿,也不符合常规。针对陶武平的两点疑问,记者随后致电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寻求解答,但工作人员以下班时间已到,企业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对此作出评论。

  目前,该案的开庭日期尚未确定。赵皎黎则表示,市消协改制为市消保委后,加大了投诉披露和维权曝光的力度,今后当被告的机会肯定会大大增加,对此他们将一如既往地履行各项职能,积极应诉,不怕当被告。

  截稿时分,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大金阪本”属于合法的注册商标,但日本“大金”空调曾多次就“大金阪本”与“大金”品牌相近一事,向市工商局和国家商标局投诉,至今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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