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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程序是否合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 06:20 证券时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袁爱平主任律师吕德璐律师

  对于首家试点单位电广传媒以“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以股抵债”议案,即便是以97.28%的高比例通过,市场上也仍有微词。有个别观点认为,这种交易行为的实施结果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每个股东的利益,应该获得所有股东的大多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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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所有股东大多数同意”是一个善良的愿望,但却突破了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既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从法律角度对首家试点单位股东大会审议“以股抵债”方案的法律程序分析如下。

  首先,“以股抵债”属于符合《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上市公司以减少公司资本为目的的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以股抵债”应适用减少注册资本的审议程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修改公司章程,而《公司法》第107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上市公司实施“以股抵债”议案首先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次,“以股抵债”是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还应适用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2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34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因此,上市公司实施“以股抵债”的议案应该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法定机构,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是每个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出席股东大会则是股东自身对其权利的一种放弃。法律允许股东放弃权利,但却不会因部分股东放弃权利而否定股东大会作出的有效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障流通股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在首家试点单位的方案中还特别推出了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制度。这种制度的推出,为有效保障每一个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了方便途径,不方便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通过该制度规定的方式,简单易行的表达对每一个议案“同意”、“反对”或“弃权”,并最终计入表决结果。

  此外,为了做到对征集投票的有效监督,在电广传媒的试点方案中,由独立董事委托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进行授权委托书收集、统计和予以公证,从而做到客观、公正、有效地保障中小股东表达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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