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集团第一大股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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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 06:1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是我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01459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32%。2002年12月广东发展银行阳江分行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偿还自1992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本金59537059元及相应利息,判令我公司做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3年10月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阳中法民二初字第四号做出一审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被告应偿还尚欠本金59537059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主张我公司与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资产混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此公告 2004年9月8日上海证券报 |